法規名稱: 基隆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五十四條所稱之開工,係指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監造人依本法規
  定向本府申報開工備查,並在現地實施拆除原有房屋、整地、挖地、打
  樁、從事安全措施等工程。但搭建工寮或設圍籬而無實際工作者不得視
  為已開工。
  施工計畫書應由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簽證負責,向本府申請備查,未
  核准前,不得運棄拆除現有構造物之廢棄物及土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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