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工程進行中變更設計者,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前段規定提出申請。但地
  下層部分及共構擋土設施如因停止施工,監造人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之
  虞者,得由承造人會同先行報備施工,並於地面層或共構擋土設施直上
  一層柱牆之模板及鋼筋組立前辦妥變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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