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進行中變更設計者,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前段規定提出申請。但地 下層部分及共構擋土設施如因停止施工,監造人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之 虞者,得由承造人會同先行報備施工,並於地面層或共構擋土設施直上 一層柱牆之模板及鋼筋組立前辦妥變更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