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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本府對於面臨河湖,廣場等地帶申請建築,有退讓必要者,得會同有關 機關劃定退讓之界線,報經本府核定後公告之。沿道路交叉口建築者, 應依附表規定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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