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調查工作結束後,因境況變動或遺漏申請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 戶,區公所應予受理,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低收入戶申請案件,經區公所調查審定符合者,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月 生效,發給當月份之生活扶助。 依前二項核發之生活補助款項由區公所逕撥匯至申請人郵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