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社會救助調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條文關聯

社會救助調查工作結束後,因境況變動或遺漏申請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
戶,區公所應予受理,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低收入戶申請案件,經區公所調查審定符合者,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月
生效,發給當月份之生活扶助。
依前二項核發之生活補助款項由區公所逕撥匯至申請人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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