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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社會救助調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府應停止其社會救助,並得追回所領取之扶(補)助 :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者。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本辦法之社會救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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