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社會救助調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動產之計算範圍包含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計算方式如下
:
一、存款本金,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
    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惟申請
    人主張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並提出證明者,依其提供實際
    利率推算之。
二、投資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投資金額計算。
三、有價證券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面額計算。
如申請人表示財稅資料與目前存款金額差距過大時,申請人應檢附前二年
度至最近每筆存款之餘額證明書(每半年一張,六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
一日)及存款流向相關證明單據,並書面說明以供審核。
第一項各款情形,申請人主張用於清償債務者,應檢附經法院公證之借貸
契約及清償相關證明文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