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立殯儀館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0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申請使用本館各項設備時,應依規定繳交死亡證明書或驗屍報告書,
    方予受理。(惟租用大小禮堂僅供予祭,而無殯殮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使用本館禮堂及各項,設備等應依規定向本館服務組辦理手續後
    始得使用。
三、申請使用本館禮堂及各項設備時,應依規定先行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
    後,始得使用。
四、借用本館任何設備器材等,均應接受本館工作人員指導,並注意防火
    、防盜、保持整潔,使用後應予歸位,恢復舊觀。
五、借用本館器材及各項設備等,如有損壞者應照價賠償。
六、嚴禁在本館庭園、空地、走廊、擅自搭棚或設壇祭禮,舉行告別式入
    殮等。(應請使用本館各項設備)。
七、有關殯葬所用棺木、祭品、露堂佈置、誦經樂隊,照相、花圈、茶水
    等,原則上應由喪家自理。倘喪家必須本館協助時,可逕洽本館供應
    部,按規定之價目收費,由供應部代為服務。
八、本管理要點經呈奉  市長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