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減輕本市低收入、中低收入老人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協助
其獲得妥善之照顧,並減輕中低收入家庭生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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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依「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一條」及「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
負擔費用補助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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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凡設籍本市低收入之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或中低收入六十五
歲以上老人,且其本人及扶養義務人均無力負擔醫療應自行負擔之傷
病費用者,為申請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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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
(一)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份負擔醫療費用
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二)最近三個月內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五萬元,未獲其他單
位醫療補助或保險給付者;但以疾病、傷害之醫療費用為限,不
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
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
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以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
定病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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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之傷病患者全額補助其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為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者,
補助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全年最高補助新臺幣30
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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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或代理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
各項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辦理:
1.申請表。
2.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調查表影本。
3.全戶戶籍謄本。
4.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診斷證
明書、醫療自付費用收據正本。
(二)代理申請人應以申請人之親屬為之,如申請人無親屬,可由里幹
事、社工員或里長代為申請辦理;若自行入住於社會福利機構無
親屬者,得由機構社工人員(輔導員)代為申請辦理。
(三)本府公費安置於老人福利服務機構之低收入戶癱瘓老人,得由機
構統一檢附當事人相關資料向本府申請核發補助款。
(四)區公所受理申請時應審核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查通過後,由區公
所核發補助款項予申請人。
(五)因入住教養(護)機構或領老農津貼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而未經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份審查者,申請時應由區公所先行辦理
中低收入老人身分調查,其所得稅資料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
近一年度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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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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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或有關單位(人員)出具證明如有虛偽不實者,即予註銷請領
資格並追回已(溢)領補助金額,經書面命當事人繳回,逾期未繳回
者移送行政執行。並於發現後二年內不再予以補助,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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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實施要點其他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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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實施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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