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為推動簡政便民革新措施,簡化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案件項目如左: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姓名變更登記(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為限)
    。
  (三)姓名更正登記(戶籍資料記載姓名更正者為限)
    。
  (四)地目變更登記(都市計畫編定為建築用地並變更為「建」地目者
    為限)。
  (五)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金融機關函送者)。
  (六)加註書狀。
  (七)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八)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九)地籍圖謄本。
  (十)建物平面圖謄本。
  (十一)地價證明或地價謄本。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各種登記免納登記費,非因行政機關之
  行政措施所為之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致權利內容有異動須重新列印
  書狀者,仍應由申請人繳納書狀工本費。
三、申請人應注意事項:
    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申請人應以書函敘明申請案件
  之項目事由,連同第六點所列應檢附文件、雙掛號回郵信封及所需繳納
  之書狀工本費匯票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
  信申請案件」字樣。但申請之案件為金融機構所函送之抵押權塗銷者,
  應委由金融機構填具登記申請書。
    第二點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申請人應填妥規定之謄本等
  申請書(註明連絡電話)貼足回郵掛號信封及所需規費匯票逕寄轄區地
  政事務所,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案件」字樣,若規費不
  足,由事務所通知申請人於三日內(以郵戳為憑)補足,未依規定補足
  者,駁回其申請。
四、地政事務所收到第三點第一項申請函及文件後,應代填登記申請書連
  同原申請函及附件收件辦理;於辦竣登記後,應用雙掛號寄還申請人。
五、地政事務所應設置受理第三點第二項人民通信申請案件收件簿,詳實
  填載,指派專人按日將處理完畢之案件掛號寄回,並應將掛號收據貼附
  於申請書背面,以備查考;承辦人員應定期將收件簿送陳業務主管(課
  長)核閱。
六、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申請案件,應分別檢附左列文
  件:
  (一)住所變更登記
        1.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應有記載住所變
        更前後之記事)。
        2.土地或建物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姓名變更登記
        1.戶籍謄本(應有記載變更前後記事)。
        2.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姓名更正登記
        1.戶籍謄本(應有記載更正前後記事)。
        2.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地目變更登記
        1.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使用執照影本。
        3.土地所有權狀。
  (五)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
        1.債務清償證明書或抵押權抛棄書或抵押權同意塗銷證明
        書。
        2.他項權利證明書。
  (六)加註書狀
        1.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七)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1.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門牌整編證明書(如檢附戶籍謄本已有門牌整編記事者,本項
        免附)。
        3.建物所有權狀。
備考:
1.應檢附文件為影本者,應簽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章。
2.申請人得隨時以電話向轄區地政事務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