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便民服務,實施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圖簿謄本及地價證明
,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受理申請之項目如左:
(一)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惟申請書內填寫附條件者,不予受理
)
(二)地籍圖謄本。
(三)建物平面圖謄本。
(四)地價證明或地價謄本。
申請前項資料以現行使用者為原則。
三、依本要點申請前項資料時,應填妥規定之申請書(註明電話號碼)並
簽名或蓋章,傳真至轄區地政事務所,每張申請書申請最多以十筆(棟
)為限。
四、受理申請時間:以地政事務所辦公時間內為限。
五、地政事務所接受申請後,傳真內容完整、清晰者,應立即收件依規定
程序辦理。
六、領件時,申請人應攜帶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繳納規費及每張
傳真申請書另計之郵電費新台幣五元後發給之。
七、同一申請人有申請二次未領取或申請謄本張數達十張以上未領取者,
嗣後即不再受理其以傳真申請。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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