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因應全球化潮流,擴大為民服務,並規範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以
下簡稱所有權人)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相關事宜,爰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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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內容,以地政事務所之土地、建物登記資料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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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內容如下:
(一)所有權人中、英文姓名及護照別名。
(二)所有權人出生日期。
(三)所有權人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四)土地標示:地段、地號、面積、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
(五)土地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六)建物標示:地段、建號、建物門牌。
(七)建物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惟應註記土地、建物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及土地、建物之他項權
利,不予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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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以所有權人為限。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經地政事務所
當場審核無誤後受理之。
(一)所有權人親自申請者:
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影
本及護照正、影本(若無者免附),正本於繳驗後發還申請人,
影本之文件應依相關規定簽註、簽章後併申請書歸檔。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者:
1.所有權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請時,除檢具英文不動
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護照影
本外(若無者免附),應另填具委託書,但申請書已載明委託
關係者,不在此限;代理人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
本於繳驗後發還申請人,影本之文件應依相關規定簽註、簽章
後併申請書歸檔。
2.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單位驗證;在中國大陸地區作
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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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如附表一;證明格式採 A4.謄本用紙
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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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可參考附表三之
資料來源填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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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應填載之英譯文字,以通用拼音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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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時,得先列印申請標的之公務謄本附案;英文不
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資料以該公務謄本之核發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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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應於五日內完成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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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費用之工本費以每張新台幣二十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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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書及附繳文件之歸檔,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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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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