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各機關與單位應用地政資訊作業管理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本府各機關與單位業務執行上
    對地政資訊需求之必要,發揮資訊共享效益,並有效規範管理網路資
    料之查詢利用,防止網路連線取得地政機關保存之個人資料電腦檔案
    不當使用或洩漏,特訂定本規定。

二、得依據本規定申請使用地政資訊之作業單位為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
    關(單位)。

三、各作業單位申請事由應為各機關公務需要之年度辦理經常性或政策性
    業務。

四、作業程序如下:
  (一)資訊需求機關(單位)應按需求填寫「地政資訊需求機構申請表
        」(附表一),經本府地政處核准後准予使用。
  (二)因業務需要須使用地籍資料者,應執自然人憑證( MOICA)依程
        序申請使用帳號,其申請單格式如「地政資訊需求機構使用者申
        請表」(附表二),經本府地政處核准後准予使用。
  (三)非經核准之人員,不得擅自利用他人之自然人憑證查詢資料。經
        核准使用後,使用者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為公務以
        外之利用。查詢資料及相關使用規範,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
        相關規定。
  (四)作業單位應建立核准使用之使用者名冊,並設立專人管理。

五、作業分工事項如下:
  (一)連結界面作業之相關設備管理與維護、連結或傳輸作業無法正常
        運作、與連線單位問題之協調、排除及追蹤,由本府地政處負責
        。
  (二)應用系統及安控應指派專人管理。

六、使用者之管理如下:
  (一)各作業單位應建立使用者查詢管理制度;由專人負責管理,並指
        定職務代理人。
  (二)各作業單位使用者查詢之管理者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
        管之相關使用者查詢紀錄文件資料列冊移交。
  (三)各作業單位應加強管制相關業務人員查閱地籍資料或列印紀錄,
        以備本府政風處及地政處稽核。
  (四)經本府地政處核准使用之使用者其職務或相關資料有異動時,各
        作業單位之管理者應填寫「地政資訊需求機構使用者申請表」(
        附表二)送本府地政處註銷帳號或申請異動;三個月內無使用紀
        錄者,本府地政處管理者即取消或暫停其使用權。

七、作業稽核方式如下:
  (一)各使用機關(單位)應每季辦理「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
        使用之稽核作業,並填寫紀錄表(附表三)送本府地政處備查。
  (二)本府地政處複核作業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複核作業並作成紀錄(
        附表四),於每年三月底前將複核紀錄送內政部備查,如有異常
        者,應會同政風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八、各作業單位使用者意圖營利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之規定,或意圖營利、意圖為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
    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
    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負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法律責任。

九、本規定奉核定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