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轉導國民住宅社區(以下簡稱國宅社
區)住戶成立互助組織,協助執行國宅社區管理維護工作,特依國民
住宅社區住戶互助組織設置要點(以下簡稱設置要點)第十八點規定
,訂定本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規定應辦事項,由本府國宅局執行之。
三、凡國宅社區管理站設置滿一年且住戶進住已達總戶數三分之二時,國
宅局應輔導成立社區住戶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同一社區
得因地形不同,可分區成立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委員由國宅局輔導住戶推選之。
四、國宅社區住戶推選或被推選為委員,除設置要點第四點規定外,以每
戶一人為限,但得委託同社區,具有行為能力之住戶代理推選。
五、委員會委員名額由國宅局依社區情況核定並公告之。六、國宅局得依
左列方式擇一輔導住戶推選委員及候補委員:
(一)舉手表決推選
1.推選時間、地點、應選委員與候補委員名額、住戶名冊及選區等,
應於推選日前十五日核定暨公告或陳列閱覽,並通知各住戶。
2.管理站編造住戶代表名冊以供住戶確認。
3.住戶代表應憑國民身分證、印章,經核對名冊無訛後推選。
4.同一推選區,需有二分之一以上住戶代表之出席,始得進行推選委
員。
5.委員候選人由住戶或本府國宅局提名,並經五人以上之附議,以出
席每人舉手一次為限依提名先後進行表決。
6.經表決溢出委員定額之候選人為候補委員並按定額依表決數多寡依
序列名,若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
7.委員出缺時,由該選區候補委員依次遞補之。
(二)投票推選
1.選舉時間、地點,應選委員與候補委員名額,住戶名冊及選區等應
於選舉日前十五日核定暨公告或陳列閱覽,並通知各住戶。
2.國宅住戶可逕向國宅社區管理站登記,或由其他住戶或管理站助理
管理員推薦為委員候選人。
3.管理站編造推選人名冊以供住戶確認並分別印製選票。
4.選舉人或其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經核對無訛後投票推選。
5.投票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但同一選區應選委員名額超過三人以上
者得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不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為
限。
6.各推選區應依名額,以得票數多數者,依次當選為委員,票數相同
時抽籤決定。
7.投票率達總數二分之一為選舉有效,不足二分之一而達三分之一以
上,則選舉結果公告十天,住戶無異議者選舉結果自然生效,若住
戶異議連署達應投票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則重新辦理推選。
8.經表決溢出委員定額之候選人為候補委員並按定額依表決數多寡依
多列名,若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
七、候補委員以推選人數次於當選委員者依次候補。
八、國宅局應於委員選出後,十日內公告當選名單,並擇期召開委員會議
,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主任委員。
前項主任委員之互選,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以得票達出席總變
之過半數者,為當選。無人當選時,應再次投票,以得票數多者,為
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九、設置要點第五點之改選,準依本規定辦理。
十、國宅局得授權或委託委員會協助辦理左列事項:
(一)國宅社區內違章建築、違規使用或佔用公共設施場所之舉發。
(二)國宅社區內違規停車、攤販、廣告物等舉發。
(三)國宅社區內地下室停車場及公共場所之營運與管理維護。
(四)國宅社區內公用設施之管理維護、定期清潔及檢修。
(五)國宅社區內公共空間及四周環境之清潔美化等工作。
(六)辦理有關國宅社區住戶服務事項。
(七)其他臨時委辦事項。
十一、國宅局對第十條各款事務得隨時督導及查核財務收支帳冊。
十二、本規定經呈報上級核備後公布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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