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教師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
  (二)師資培育法第十六條。
  (三)教育部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第六
        條第一項。
  (四)教育部頒「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二、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
    修,除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及「教師
    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辦理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本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係指現任本市市立高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公立幼稚園編制內按
    月支領待遇之校(園)長及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四、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以在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者為限,其「服
    務滿一年」之計算以依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實際擔任教育工作之學
    期起算至報考時該學期結束止,服兵役年資不予採計。

五、進修條件:
  (一)教師進修系所,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由服務學校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第三條規定予
        以認定。
  (二)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不得參加
        全時進修;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考入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之公費畢
        業生,於服務義務期限內除不得參加全時進修外,亦不得參加留
        職停薪進修。
  (三)各校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全時進修、部分辦公時間、留職停
        薪進修),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其參加進修總員額應以不
        超過編制教師百分之二十為限,(其中全時進修者最多二人),
        同一學校中教師進修人數受名額限制時,以進修學士或碩士者為
        優先;同一學位,並以一項為限。
  (四)教師於寒假、暑假、夜間、週末時段進修,係屬公餘時間進修,
        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兼行政職務教師參加寒暑假期間進修係
        屬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惟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

六、進修程序:
  (一)各校教師參加全時進修者,須由本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薦送或
        指派,每學年度最多二人。
  (二)各校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應經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
        同意進修,始得報考。各校並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教師在職進修辦法」與「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本要點之規
        定,詳予審查合格後,逕復當事人,毋須陳報本府核備。
        凡逾期申請或自行報考錄取後再提出申請者,依本要點第七點規
        定辦理。
  (三)各校教師參加留職停薪進修者,各校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與「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本要
        點之規定詳予審查,逕行核定,並報本府備查。
  (四)校長參加在職進修(含公餘進修),於報考前,應先陳報本府核
        准。
  (五)教師參加公餘進修者,由各校自行核定。

七、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申請在職進修(部分辦公時間)報考前未經服
    務學校事先同意,事後經服務學校同意利用辦公時間前往進修者,以
    事假或休假處理;擅自利用辦公時間就讀者,由本府依相關法令規定
    處理。

八、進修期限:
  (一)全時進修之期限國內最高不得超過二年,國外不得超過一年,超
        過期限者,應予留職停薪。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酌予公假一日(或兩個半日),惟學
        校教學或業務仍須親授或自理,期限最高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
        年限。
  (三)留職停薪進修者,以學年度為基準,並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
        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經服務學校核准延長一年,惟須配合學期
        辦理,並報本府備查。
  (四)教師進修期間,得由學校視實際需要,核准變更進修方式,以學
        期為單位,並以一次為限,報本府備查。

九、進修人員義務:
  (一)教師參加在職進修者,應於申請時填具保證書(格式如附表一)
        ,保證履行服務之義務。除留職停薪進修外,寒暑假期間,服務
        學校如有交辦事項,應依規定返校處理。
  (二)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未服滿最低服務年限參加進修者
        ,應於進修後以上加方式合併履行其尚未履行之服務義務與進修
        之服務義務。
  (三)教師參加進修取得學位後,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前,不得再申請
        進修。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得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通過後,由學校函報本府准其再進修。前述再進修者應填具保證
        書,俟將來取得學位後履行前後進修學位累計應服務之義務。
  (四)留職停薪進修者申請復職時,應於進修期滿、或完成進修、或因
        故無法完成進修前二十日內,向服務學校提出申請。逾期經學校
        通知仍不申請者,依聘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十、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服務學校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
    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詳
    實審核,並應列冊登記備查(格式如附表二)。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