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立文化中心廣場外借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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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立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積極倡導民眾與社團舉辦各
    項藝文活動,擴展文化建設範疇,發揮本中心廣場使用功能,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廣場包括本中心大門文化廣場及對面的市民廣場。

三、廣場提供使用時間為平常日暨星期例假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
    十四時至十七時,晚上十九時至二十二時。

四、凡舉辦各項藝文活動具社會教育、文化藝術等公益活動之機關、藝文
    社團或從事文化藝術、傳統技藝等工作者,均可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使
    用廣場辦理活動。

五、本中心廣場對外開放提供民眾與社團免費使用辦理活動,但活動內容
    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若涉及侵權行為請申請人自行負責。

六、廣場辦理各項藝文活動,除捐血車外,其餘車輛請勿停放。並依規定
    使用防燄物品,會場佈置請自備電源或臨時按裝燈光、其他電器等相
    關設備應先徵得本中心同意,辦理活動之各項準備工作由申請使用單
    位自行負責並請注意音量控制。同時於活動結束後,儘速將場地復原
    ,負責清潔維護外,並須清運廢棄物。

七、為加強各廣場之管理維護,凡申請使用本中心廣場舉辦活動,自預定
    之日起二個月內有效,同時須於使用十天前填具申請表,辦妥手續。
    如中途放棄使用,請於一個月前告知本中心,但於預定後本中心如有
    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在二星期前通知申請人改期或放棄使用
    ,申請人不得有任何異議及請求賠償損失。

八、使用廣場公物設備應注意愛惜維護並請遵守使用時間,如有毀損公物
    設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所攜帶之各項物品,請申請人自行負責
    。

九、廣場使用期間之安全及公共秩序維護,請申請人協調處理。如需張貼
    海報、宣傳品等應在本中心指定地點設置及張貼。

十、申請使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本中心應即停
    止其使用,不得請求賠償,如涉及違法事項者並依法處理。
  (一)活動內容違背政府政策及法令規定者。
  (二)活動內容違反公序良俗,缺乏社教意義者。
  (三)申請用途違反各該廣場之特定用途或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者。
  (四)申請人將廣場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五)演出活動有損本中心建築及設備暨容易造成秩序紊亂者。
  (六)違反本規則各條規定事項者。
  (七)其他經本中心認為不宜使用者。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十二、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