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立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積極倡導民眾與社團舉辦各
項藝文活動,擴展文化建設範疇,發揮本中心廣場使用功能,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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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廣場包括本中心大門文化廣場及對面的市民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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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廣場提供使用時間為平常日暨星期例假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
十四時至十七時,晚上十九時至二十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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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舉辦各項藝文活動具社會教育、文化藝術等公益活動之機關、藝文
社團或從事文化藝術、傳統技藝等工作者,均可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使
用廣場辦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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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廣場對外開放提供民眾與社團免費使用辦理活動,但活動內容
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若涉及侵權行為請申請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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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廣場辦理各項藝文活動,除捐血車外,其餘車輛請勿停放。並依規定
使用防燄物品,會場佈置請自備電源或臨時按裝燈光、其他電器等相
關設備應先徵得本中心同意,辦理活動之各項準備工作由申請使用單
位自行負責並請注意音量控制。同時於活動結束後,儘速將場地復原
,負責清潔維護外,並須清運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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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加強各廣場之管理維護,凡申請使用本中心廣場舉辦活動,自預定
之日起二個月內有效,同時須於使用十天前填具申請表,辦妥手續。
如中途放棄使用,請於一個月前告知本中心,但於預定後本中心如有
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在二星期前通知申請人改期或放棄使用
,申請人不得有任何異議及請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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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使用廣場公物設備應注意愛惜維護並請遵守使用時間,如有毀損公物
設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所攜帶之各項物品,請申請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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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廣場使用期間之安全及公共秩序維護,請申請人協調處理。如需張貼
海報、宣傳品等應在本中心指定地點設置及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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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使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本中心應即停
止其使用,不得請求賠償,如涉及違法事項者並依法處理。
(一)活動內容違背政府政策及法令規定者。
(二)活動內容違反公序良俗,缺乏社教意義者。
(三)申請用途違反各該廣場之特定用途或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者。
(四)申請人將廣場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五)演出活動有損本中心建築及設備暨容易造成秩序紊亂者。
(六)違反本規則各條規定事項者。
(七)其他經本中心認為不宜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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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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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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