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歷史建築登錄及廢止,依文化資
產保存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補助辦法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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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隆市文化局應就下列情形,主動辦理歷史建築登錄及廢止作業。
(一)具歷史文化價值者。
(二)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
(三)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
(四)其他具歷史建築價值者。
為辦理前項登錄及廢止作業,應設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其設置及作業要點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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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區公所應協助調查轄內具有保存價值之歷史建築,並填具「基隆市
古蹟或歷史建築提報表」,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都市計畫圖、地
籍圖、地形圖及有關照片,報請基隆市文化局辦理登錄作業。
本府各單位、個人或團體亦得依前項規定向本局提報。
本府相關目的事業單位應協助測量、繪製、調閱歷史建築及其定著土
地所在地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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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歷史建築之登錄,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現場勘查。
(二)審議並作成登錄處分之決定。
(三)辦理公告。
(四)本府登錄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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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對審議登錄之歷史建築,應辦理公告。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種類、位置或地址。
(二)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三)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公告日期及文號。
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本府公佈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公開發
行之新聞報紙或資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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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歷史建築登錄公告後,由基隆市文化局填具歷史建築清冊,載明下列
事項,附圖片電子檔,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名稱、種類、位置或地址。
(二)創建年期、特徵及現狀。
(三)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五)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基本資料
。
(六)土地使用分區或編訂使用類別、周圍環境景觀及使用狀況。
(七)應予重點維護之事項。
(八)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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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歷史建築登錄之廢止,依下列情形為之:
(一)經指定為古蹟者。
(二)建造物因毀損致失去原有風貌、主構件解體或滅失者。
(三)其他喪失歷史建築價值之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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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歷史建築之廢止程序,由本府依登錄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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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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