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申請及補助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基隆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表演藝術活動全面發展,提昇
    藝文水準,營造有利於表演藝術之發展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請,惟所送申請計畫內容需
        具公益、教育、文化藝術等意義。
        1.個人:年滿16歲,從事表演藝術工作具公開演出實力之中華民
          國國民。
        2.民間或學術團體、公司或法人:具備辦理演藝活動資格且於中
          華民國登記立案者。
  (二)凡前 2年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
        1.經審查通過於本局演藝廳演出而上座率未達一成或績效不彰。
        2.無法如期演出未於演出前 3個月函知本局。
        3.未依規定提出成果報告書及辦理核銷。
        4.違反本局其他規定。

三、申請演出及補助範圍:補助音樂、戲劇、舞蹈、民俗技藝、傳統戲曲
    及跨領域表演型態等演出計畫。

四、申請及收件:
  (一)申請者應依本局申請計畫書格式,於每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將
        下年度申請計畫書送抵本局表演藝術課。
  (二)申請者所送申請案如向一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應於申請計畫書
        載明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本局所收之申請計畫書及其附件,均不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
        退還。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本局於每年12月或定期辦理審查作業
  (一)初審作業:由本局業務單位負責書面審查資格及所送申請計畫書
        應載事項是否齊備,並得列初審意見供複審參考。
  (二)複審作業: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9-15人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進行
          複審。審查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者,應自
          行迴避。
        2.審查重點:
         (1)藝術水準。
         (2)活動效益。
         (3)歷年績效。
         (4)計畫之完備程度及可行性。
         (5)經費及用途編列之合理性。
        3.審查小組應就各申請計畫書內容進行實質審核並依級列等。
         (1)第一級:由本局免費提供場地並補助全額演出經費,如有售
            票,其售票收入應全數繳歸市庫。
         (2)第二級:由本局免費提供場地並補助部分演出經費,其不足
            部分由申請者自行籌措或採售票方式辦理,售票收入歸申請
            者,超過申請者自籌款之金額則按比例繳歸市庫。
         (3)第三級:由本局免費提供場地,演出經費由申請者自行籌措
            或採售票方式辦理,售票收入歸申請者,超過申請者自籌款
            之金額則按比例繳歸市庫。
         (4)第四級:未通過。
        4.個人及非教育、文化、公益、社會福利團體,最高補助不得超
          過 2萬元;同一申請者同一年度限送一件。
        5.審查結果將於複審審查會結束後15日函告申請者,並於本局網
          站公告。

六、審查通過者,應遵守本局下列規定:
  (一)依排定之日期按時演出,如因故無法如期演出,應於演出前 3個
        月函知本局,否則 2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二)所印製文宣品應將本局列為主辦、合辦單位。
  (三)於演出日 2個月前無條件提供演出內容文字 300字及照片 2張,
        供本局進行宣傳。
  (四)依申請內容支用補助款,不得有虛報、浮報等情事,如發現未依
        用途支用,將不得再向本局申請演出及補助。
  (五)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六)遵守本局場地使用管理相關規定,如有違反情事,依情節輕重作
        為爾後審查參考。
  (七)演出檔期如因配合政策或本局辦理重要活動需調整時,由本局另
        行安排演出日期。

七、核銷與評鑑
  (一)本局補助之申請案,應依所送申請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作為核
        銷及日後補助審核之依據;若計畫變更,應即函報本局審核同意
        後始得辦理。
  (二)演出計畫執行時,將由本局業務相關人員進行評鑑並填具評鑑表
        ,評鑑結果,將供下年度審查參考。
  (三)通過審查者,經費結報時,應詳列各項實支用途、經費來源並於
        活動結束後 1個月內,依下列規定辦理核銷及結案:
        1.審查核列第一級者:檢附演出成果報告書、領據(依本局格式
          製作)、存摺封面影本各乙份,並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
          連同原始憑證,送本局辦理核銷。
        2.審查核列第二級者:以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檢附演出成果報告書、領據(依本局格式製作)、存摺封面
            影本各乙份,並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
            送本局辦理核銷。
         (2)檢附演出成果報告書、領據(依本局格式製作)、存摺封面
            影本各乙份送本局核銷,惟本局將依所得稅法辦理所得歸戶
            。
        3.審查核列第三級者:檢附演出成果報告書乙份。
  (四)成果報告書著作權屬於本局,本局得作非營利之使用。如未提出
        成果報告書者, 2年內不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五)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比例繳回本局。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