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文化中心地下停車場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文化中心地下停車場,維護
  交通順暢及車輛之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地下停車場分為機車停放及汽車停放兩區,由文化中心西側分道進出
  ,由於面積限制,專供本府及文化中心公務車輛、到府洽公之公務車輛
  及採訪市政新聞記者車輛停放。
三、停車場內置管理員一人,負責各種車輛進出管制暨場內各項安全事宜
  ,有關車輛進出停車場應遵從管理員之指揮。
四、停車場內本府及文化中心公務車專用停車位,均漆以單位名稱。
五、為使公務車定點停放集中待命,以期提高公務汽車之機動性及支援功
  能,公務汽車停車位嚴禁其他車輛停放。
六、停車場每日上午七時正開啟,下午六時關閉,例假日公休。除公務車
  輛外,其他車輛請於該停車場關閉前駛出不得長期駐留,以維車輛之流
  暢。
七、停車場內車道處、轉彎處及消防栓設置處,禁止各種車輛停放,以維
  車道暢通,車輛停放應置於停車格內,禁止越線停車,以維整齊。
八、停車場內車輛停妥後請自行上鎖,本府僅提供停車場地,不負保管及
  損害賠償責任。
九、停車場內嚴禁使用電熱爐、瓦斯爐燒開水、煮食物、賭博、酗酒及放
  置危險物品等,違者追究責任。
十、停車場內不得有任何破壞環境整潔之行為,違者依法處理。
十一、管理員不得擅離崗位,並不得遲到早退,發現可疑人、事、物,應
    立即通報本府政風室、秘書室(庶務課)處理。
十二、停車場管理員應服裝整潔、態度和藹,隨時提高警覺,注意停車場
    內外安全。
十三、停車場管理員應經常保持停車場環境衛生、停車秩序及設備之維護
    ,關閉停車場鐵門前,應確實檢查停車場四周及電源。
十四、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