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港貨櫃裝卸儲轉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4日

所有條文

    為維護碼頭作業安全及貨櫃裝卸儲轉業務之順利推展,俾提高本港貨
櫃裝卸效率及縮短船舶滯港時間,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壹、貨櫃裝卸船作業
一、裝卸作業時間:
    貨櫃輪裝卸作業採三班制,其時間劃分如下:
    第一段  08:00–16:00
    第二段  16:00–24:00
    第三段  00:00–08:00
二、派工時間及有關規定:
  (一)受理派工時間:隨時受理。惟遇國定放假日或選舉日,貨櫃船靠
        泊散雜貨碼頭,委託人應於前一日16時前通知轄區倉庫。
  (二)申請派工時間須在開工時間半小時前提出
  (三)船公司應檢具船舶積載圖、「船舶派工申請單」【附件一】(必
        須填寫承作之裝卸公司)、棧埠作業委託單以及裝卸船有關資料
        申請派工,由裝卸管理員填發「基隆港貨櫃輪工作調派單」【附
        件二】,靠泊貨櫃碼頭之貨櫃輪另填發「基隆港橋式機使用記錄
        單」【附件三】一式三份,經值班主管核章後,送交相關作業單
        位並準備適當工具等事宜。裝卸管理員並應另行填發「基隆港輪
        船裝卸設施及作業環境詢問書」【附件四】一式二份,經值班主
        管簽章後,由船公司交船長或大副簽字,一份送回貨櫃儲運場、
        一份送承作之裝卸公司備查。
  (四)具備駛進駛出設備結構之船舶及貨櫃輪附載雜貨,其裝卸貨物符
        合本局貨櫃輪認定標準者,以貨櫃輪調派之。
  (五)派工之貨櫃輪,凡調派單已發出,而發現與本局貨櫃輪之解釋不
        符時,均以委託單為準不得更改。
  (六)靠泊一般散雜貨碼頭之自備吊桿(走台)貨櫃輪如需於第三段時
        間作業時應於16時前通知現場主管調派作業人員。
三、基隆港碼頭停止裝卸作業日期:
    農曆除夕作業至16時止,整船作業可於18時前完工者,得延長至18時
    止。
    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停工,初三正常作業。
    5 月 1日(勞動節)經中央主管機關宣佈應放假之選舉日,當日 8時
    至10時止停止作業。
四、機具調派:
  (一)橋式機
        1.按優先指泊碼頭貨櫃輪、無吊桿貨櫃輪、有吊桿貨櫃輪順序調
          派之。
        2.若兩艘以上貨櫃輪順位相同者,先按派工時間再按船管組該船
          報到時間之順序調派。
        3.優先指泊貨櫃輪橋式機調派,按【基隆港貨櫃碼頭與橋式機優
          先使用合約】規定辦理。
        4.有吊桿(走台)貨櫃輪靠泊貨櫃碼頭,按下列方式調派:
       (1)有吊桿貨櫃輪必須調派本港橋式機作業,惟調派橋式機故障
            未修復時,得申請自備吊桿協助作業。
       (2)自備走台貨櫃輪以調派本港橋式機作業為原則;如航商申請
            使用二台橋式機,若本港能提供時,船上自備走台不得協助
            作業,若本港僅能提供一台,為提高工作效率及碼頭運用率
            ,可同意自備走台協助作業,但不得超過實際裝卸櫃40%,
            如遇本港橋式機故障連續超過二小時以上時,則由值班主管
            裁量調整
  (二)跨載機、門式機及堆積機等機具
        1.本港貨櫃堆積場作業所需機具以調派本港之跨載機、門式機及
          堆積機等機具為原則。
        2.調派順位:
       (1)出口MY櫃、出口CY櫃、轉口(運)櫃裝船。
       (2)出口CY櫃、進口MY櫃、進口CY櫃、轉口(運)櫃卸進場。
       (3)出口MY櫃進場、進口MY櫃提櫃、進口CY櫃提櫃作業。
  (三)橋式機使用及修護規定
        1.工作劃分:貨櫃儲運場依業務需要設置機務部門,其修護人員
          由機務副主任率領負責該場機具修護業務受主任之指揮管理。
        2.責任劃分:
       (1)交機還機:開工前由值班主管指派相關人員與裝卸公司完成
            交接手續。(詳如基隆港橋式機使用記錄單)【附件三】。
       (2)自動檢點:由民營裝卸公司之使用人按勞安規定於作業使用
            前實施。
       (3)機務修護:由機務部門執行保養及修護工作。
        3.保養檢查規定:
       (1)自動檢點:由民營裝卸公司之使用人於作業使用前實施,必
            要時填「基隆港機具故障請修單」【附件五】向貨櫃場申請
            檢修。
       (2)機務修護:每日由機務人員利用作業中或空檔執行檢查,並
            填報每日保養檢查記錄表。
       (3)定期保養檢查:定期保養檢查分月、季、年定期保養檢查,
            並填報定期保養檢查記錄表。機務部門得每月逐機排定定期
            保養檢查。
        4.修護申請:機具於保養中發現之故障由保養人員於保養記錄表
          中填註,經機務副主任簽章後申請檢修。機具使用時發生故障
          ,使用人以無線電話通知機務值班人員,緊急搶修並填寫請修
          單交給搶修人員。
五、裝卸作業應配合注意事項
  (一)裝卸承攬業者應遵守【基隆港貨櫃船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作業須
        知】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
  (二)開工作業前承作之裝卸承攬業者必須先派員檢查該船之起重設備
        (走台、吊桿等)通路走道、燈光等與裝卸貨櫃有關之船上設施
        是否合於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
  (三)裝卸承攬業者應指派持有合格證照之人員,從事貨櫃船裝卸作業
        。
  (四)貨櫃船裝卸作業中橋式機發生故障應即通知本港貨櫃場現場人員
        處理。
  (五)裝卸貨櫃應先檢視貨櫃插梢安全度始可起吊,以免脫落發生危險
        :裝卸特殊貨櫃應使用貨櫃鎖栓,勿使用吊鉤,以維安全。
  (六)作業人員如使用扶梯上下貨櫃,必需有人員配合扶持,不得徒手
        自行攀登。
  (七)除已設置有安全護欄之橋式機吊架外,作業人員不得站立於貨櫃
        吊架或貨櫃之上,作為上下艙或作業之用。
  (八)不得將固定貨櫃用之鎖栓、伸縮棒等,置於吊架之上,以免墬落
        傷及人員、船貨。
  (九)貨櫃起吊離車前,應將四週前後插梢全部鬆卸,以免車架隨櫃掛
        吊。
  (十)甲板上層貨櫃拆卸之貨櫃鎖栓,嚴禁任意往下拋丟,以免傷及人
        員、船貨。
  (十一)貨櫃起吊時,人員禁止站立或接近貨櫃或吊架垂直之正下方,
          以策安全。
  (十二)以自備吊桿裝卸貨櫃之船舶,應採一進一出,或一上一下作業
          方式為原則,作業人員應密切配合,以免船身傾斜而生事故。
  (十三)外埠高層貨櫃,有阻礙視線或妨礙作業安全時,應要求船方翻
          艙。
  (十四)船舶正在靠(離)泊時,作業中橋式機未獲指示切忌移動,以
          免發生事故。
  (十五)貨櫃裝卸應按正常順序進行,如卸船應先由同一層「靠岸側」
          起卸,而至「靠海側」,俟該層卸完再往下層依序作業;裝船
          則應反向操作,並避免貨櫃單落作業。
  (十六)遊艇或超高貨櫃作業時,應使用遊艇吊具或貨櫃超高吊具,並
          應檢視吊具,如發現扭曲變形或無法使用者,即予更新。
  (十七)超高、超寬、超長或變形之貨櫃及貨物裝卸作業,如有安全之
          虞時,應暫停作業,立即通報裝卸管理人員會同船方人員處理
          。
  (十八)無導槽設施或導槽嚴重彎曲之船舶,及變形貨櫃或櫃內品裝載
          不均之貨櫃裝卸,如有安全之虞時,應暫停作業,立即通報裝
          卸管理人員會同船方人員處理。
  (十九)作業中如遇風浪過大,使船身搖晃不穩,起吊貨櫃困難,而有
          危及作業安全之虞時,值班主管得視情況決定暫停作業。
  (二十)二十呎貨櫃之裝卸,可使用專用吊架或直徑 1吋20呎鋼索四條
          ,並配置貨櫃扭鎖作業;40呎貨櫃應使用貨櫃吊架裝卸。
  (二十一)貨櫃卸駁起水工人應在駁船上掛脫鉤索,並派指揮手作業。
  (二十二)裝卸作業完畢,應將橋式機吊臂舉起駛回內陸或依指示錨碇
            於適當位置並填寫「基隆港貨櫃船橋式機裝卸作業記錄表」
            【附件六】,送交本港現場單位。
貳、進出口MY貨櫃進出場作業
一、進口MY貨櫃進出場作業:
  (一)委託人於開工前應檢具進口貨櫃清單洽管制室管理員申請核發「
        基隆港貨櫃(物)運送單」及「空車駛入車輛通行單」。
  (二)進口貨櫃卸船遇拖運車輛不足時,委託人得向貨櫃場值班主管申
        請進場儲放。
  (三)管制室管理人員填寫「基隆港貨櫃儲運場機車調派單」【附件七
        】一式二份交場地機具操作人員記錄作業時間、櫃次等資料。
  (四)進場櫃出場,委託人應向貨櫃場管制室申請「基隆港貨櫃(物)
        運送單」,並依有關規定核發「空車駛入車輛通行單」,以便車
        輛進出場地作業。
  (五)各櫃場值班主管應負責監督及控管下列事項:
        1.若遇海關休息時間,應主動協調海關配合稽查貨櫃之放行出場
          作業。
        2.遇尖峰時間,車輛擁塞時,協調海關增加配合稽查貨櫃之放行
          出場作業車道。
二、出口MY貨櫃進出場作業:
  (一)委託人於排定船席後,得檢具「出口MY貨櫃進場申請書」【附件
        八】、委託單等資料,向值班主管申請場位,並經主管核可後辦
        理進場儲放作業。
  (二)管制室管理人員填寫「基隆港貨櫃儲運場機車調派單」一式二份
        ,交場地機具操作人員記錄作業時間、櫃次等資料。
  (三)出口貨櫃進場前委託人應檢具出口貨櫃清單送交管制室並憑『基
        隆港貨櫃(物)運送單』進場,若缺基隆港貨櫃(物)運送單,
        委託人得洽貨櫃場管制室申請核發『出口貨櫃進場車輛通行單』
        。
  (四)出口實櫃應逐一過磅,不得超過橋式機安全額定荷重。
  (五)進儲貨櫃場之出口貨櫃或貨物,須運出場地時,應由船公司出具
        切結書,註明櫃型、櫃號、拖車號碼等,經駐場關務員核可後,
        交值班主管核章,送管制室核發車輛通行單,以憑運出場地。
三、進出口MY貨櫃儲放作業:
  (一)貨櫃進出場次序,應妥為規劃安排,以利作業,避免裝卸機具往
        返移動次數頻繁,影響作業安全及效率。
  (二)委託人之理貨人員,應妥善調配車輛,控制到場與進入碼頭場地
        車輛,以免擁塞,影響作業。
  (三)委託人應依指定之儲放位置,執行貨櫃進場堆積計劃。
  (四)發現貨櫃貼有危險標誌者,委託人應即刻查明,依相關規定辦理
        。
  (五)作業中或完工後,委託人應填報『基隆港貨櫃船裝卸資料表』【
        附件九】,並將進出口貨櫃車輛通行單存根聯及未使用之進出口
        櫃車輛通行單繳還管制室。
四、冷凍MY櫃作業:
    冷凍櫃、委託人應於進場申請書註明,經主管核可後始可接電。
    冷凍櫃進儲場地,除計收滯留費外,另依規定收取電源使用費。
    冷凍櫃存場期間,委託人應自行派員負責巡視檢查溫度,如發現停電
    或電源設備故障時,應即通知管制室管理員轉請檢修,在電源中斷期
    間,委託人應自備電源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參、轉口貨櫃進出場作業
一、轉口貨櫃存場作業:
  (一)委託人應檢具經駐場關務員核章之「基隆港轉口貨櫃存場申請書
        」【附件十】及轉口貨櫃清單,併持委託單向貨櫃儲運場申請,
        經值班主管核章後,持交管制室管理人員。
  (二)管制室管理人員填寫「基隆港貨櫃儲運場機車調派單」一式二份
        ,持交場地機具操作員作業。
  (三)管制室管理人員接到轉口櫃存場申請書等資料,審核各項資料是
        否齊備,委託項目是否相符。
  (四)管制室管理人員依申請書上所載明轉口櫃數量,安排適當之儲放
        位置,委託人應依所分配之儲位進存轉口櫃。
  (五)轉口貨櫃如需查驗、更改櫃號或拆換貨櫃者,管制室管理人員應
        核對委託人向關稅局申請核准之資料,並影印存查。
  (六)轉口貨櫃應卸車堆儲轉口櫃區,如因特殊情況需以連架進場,委
        託人應以個案向駐場關員申請核准。
  (七)各貨櫃儲運場轉口櫃無法容納過多之轉口櫃,需臨時利用轉口櫃
        區外場地暫存時,應請委託人事先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同意後,始
        得存放。
  (八)轉口危險物品貨櫃不得於貨櫃儲運場內逗留,低度危險物品貨櫃
        卸船後應立即拖往指定之低危櫃場存放。
  (九)轉口貨櫃清單與轉口櫃存場申請書、轉運准單與轉口櫃提櫃申請
        書所列櫃數必須相符,其效力視同正式艙單,不得任意塗改。如
        有變更必須檢附船公司之更正單,始予受理。
  (十)夜間進存轉口櫃委託人應於22時前申請。
二、轉口貨櫃提櫃作業:
  (一)委託人應檢具經駐場關務員核章之「基隆港轉口貨櫃提櫃申請書
        」【附件十一】及轉運准單等資料,經值班主管核章後,持交管
        制室管理人員。
  (二)管制室管理人員接到轉口櫃提櫃申請書等資料,審核各項資料是
        否齊備、轉運准單與申請書是否相符。
  (三)管制室管理人員填寫「基隆港貨櫃儲運場機車調派單」一式二份
        ,並填註櫃號、件數後,持交機具操作員核對出場櫃號、記錄作
        業資料。
  (四)完工後,委託人應於轉運准單簽註「提清」並簽署後,併同申請
        書及轉運准單交由管制室存查。
  (五)機具操作員依派車單上載明之櫃號進行裝車作業,派車單上未載
        明之轉口櫃不得私自裝車。
  (六)夜間提領轉口櫃應於當日22時前提出申請並辦妥手續;若船公司
        無法於當日22時前取得海關簽准之轉運准單,應於22時前以電話
        向貨櫃儲運場報備。
三、轉口低度危險物品貨櫃儲場作業:
  (一)儲放之低度危險物品認定標準(依基隆港轉口低度危險物品貨櫃
        作業須知相關規定認定),如發生疑義時,由基隆港務局棧埠管
        理處倉儲課簽請港務長裁處。
  (二)儲轉「轉口低度危險物品貨櫃」,委託人應依國際商港棧埠管理
        規則第28條之規定先向本局申請許可。
  (三)進場手續規定如次:
        1.委託人應檢送進場申請書,經關稅局駐場關員核簽後,附轉口
          貨櫃清單及委託單向貨櫃場申請進場,並採由船邊直接拖至儲
          運場存放。
        2.貨櫃場受理進場申請時,應在電腦港棧連線上查詢或列印危險
          物品裝卸許可資料,經值班主管簽核後,連同轉口貨櫃清單及
          委託單一併交管制室管理人員查對,以憑調派作業機具。
        3.日間進場隨到隨辦,夜間進場應於當日22時前申請。
        4.凡轉口貨櫃在港區轉運,須行駛碼頭管制區外道路者,先向關
          稅局辦理押運,再向承辦卸船倉庫申請核發轉運貨物車輛通行
          單。
  (四)提櫃手續規定如次:
        1.委託人憑原申請進場之委託人所發提單經關稅局駐場關員簽准
          放行後,併提櫃申請書及委託單向貨櫃場申請提櫃,並直接拖
          至船邊裝船。
        2.貨櫃場受理提櫃申請時,應在電腦港棧連線上查詢或列印危險
          物品裝卸許可資料,經值班主簽核後,連同提單、委託單等交
          管制室管理人員核對提單與進場時之轉口貨櫃清單之櫃號相符
          後,始可提櫃,提單經委託人簽註提清後,併同提櫃申請書、
          轉口貨櫃清單,由貨櫃場收執,提單再連同裝卸報告表一併送
          營運科。
        3.日間提櫃隨到隨辦,夜間提櫃應於當日22時前申請。
  (五)進出貨櫃場之轉口貨櫃,委託人必須在進出口貨櫃總清單上加註
        「進存(提自)轉口低度危險物品貨櫃存放場」字樣,提供裝卸
        船作業倉庫備查。
  (六)貨櫃清單須詳列櫃數、櫃號,並由船公司簽章,貨櫃清單需更正
        時,須檢附船公司更正單始予受理。
  (七)委託人須確實遵守「基隆港港區裝卸危險物品作業實施要點」內
        所載各項規定。
肆、環島航運進出口貨櫃轉運作業
一、進口貨櫃轉運作業:
  (一)存場作業:
        1.委託人檢具經駐場關務員核章之「基隆港進口(出口)貨櫃轉
          運存場申請書」【附件十二】及「進口轉運貨櫃清單」,併委
          託單向各貨櫃儲運場申請,經值班主管核章後,持交管制室管
          理人員。
        2.管制室管理人員接到轉運櫃存場申請書等資料,審核各項資料
          是否齊備,委託項目是否相符。
        3.管制室管理人員依申請書上所載明轉運櫃數量,安排適當之儲
          放位置,委託人應依所分配之儲位進存。
        4.管制室管理人員填寫「基隆港貨櫃儲運場機車調派單」一式二
          份,持交機具操作員作業。
        5.夜間進存進口櫃轉運應於22時前申請。
  (二)提櫃作業:
        1.委託人檢具經駐場關務員核章之「基隆港進口(出口)貨櫃轉
          運裝船申請書」【附件十三】及「轉運准單」,向各貨櫃儲運
          場申請,經值班主管核章後,持交管制室管理人員。
        2.管制室管理人員接到轉運櫃出場申請書等資料,審核各項資料
          是否齊備。
        3.管制室管理人員填寫「基隆港貨櫃儲運場機車調派單」一式二
          份,並持交場地機具操作員作業。
        4.完工後委託人應於轉運准單簽註「提清」並簽署後連同申請書
          由管制室存查。
        5.夜間提領進口櫃轉運應於22時前申請。
二、出口貨櫃轉運作業:
  (一)存場作業:
        1.委託人檢具經駐場關務員核章之「基隆港進口(出口)貨櫃轉
          運存場申請書」【附件十二】及「出口轉運貨櫃清單」併委託
          單向各貨櫃儲運場申請,經值班主管核章後,持交管制室管理
          人員。
        2.管制室管理人員接到轉運櫃存場申請書等資料,審核各項資料
          是否齊備,委託項目是否相符。
        3.管制室管理人員依申請書上所載明轉運櫃數量,安排適當之儲
          放位置,委託人應依所分配之儲位進存。
        4.管制室管理人員填寫「基隆港貨櫃儲運場機車調派單」一式二
          份,持交機具操作員作業。
        5.夜間進存出口櫃轉運應於22時前申請。
  (二)提櫃作業:
        1.委託人檢具經駐場關務員核章之「基隆港進口(出口)貨櫃轉
          運裝船申請書」【附件十三】及「轉運准單」,併委託單向各
          貨櫃儲運場申請,經值班主管核章後,持交管制室管理人員。
        2.管制室管理人員接到轉運櫃出場申請書等資料,審核各項資料
          是否齊備,委託項目是否相符。
        3.管制室管理人員填寫「基隆港貨櫃儲運場機車調派單」一式二
          份,持交機具操作員作業。
        4.完工後,委託人應於轉運准單簽註「提清」並簽署後,連同申
          請書由管制室存查。
        5.夜間提領出口櫃轉運應於22時前申請。
伍、CY櫃場作業
一、出口整裝貨櫃進出場作業:
  (一)作業流程:
        1.進站檢查:
       (1)船公司向本局辦妥出口整裝貨櫃進場委託,將委託單傳真或
            遞送現場作業單位。(與本局簽訂「出口整裝貨櫃服務協議
            書」者,得免辦委託作業)。
       (2)拖車司機在裝櫃清單(Container Loading Plan,簡稱 CLP
            )、貨櫃交接單( Equipment Interchange Receipt,簡稱
            EIR )或出口貨進倉證明書(上述三者之一均可)上填寫姓
            名、身份證字號,經港警查核後,交管制室查櫃員,進場過
            磅。
       (3)查櫃員依據 EIR、 CLP或進倉證明書核對船名、航次、 S/O
            櫃號,檢查櫃況、封條、過磅噸數、車行、車號、貨櫃型態
            ,並填寫超高超寬等相關資料後,交司機攜帶進場。
       (4)查櫃員查驗時發現貨櫃有超重、外表破損或其他異狀情形,
            除由拖車司機簽具切結書外,應立即通知貨主或船公司處理
            。
        2.資料鍵入及儲位管理:
       (1)司機將拖車駛入作業場地,由資料鍵入員收取 EIR、 CLP或
            進倉證明書,再鍵入櫃重、船名、航次、港口、 S/O、櫃號
            、檢查櫃況、封條、過磅噸數、車行、車號、貨櫃型態、過
            磅總重等,蓋章留存。
       (2)資料鍵入員列印EIR、卸櫃單(Discharge Working Receipt
            ,簡稱 DWR),並將 EIR一聯交司機,一聯自存;另 DWR由
            儲位員依據船名、航次、 S/O(Shipping Order,簡稱 S/O
            )港口、重量等指定儲位後,由拖車司機執交儲櫃區場地員
            。
       (3)場地員收取 DWR,並以無線電通知跨載機司機儲位,如為超
            高超寬櫃須複丈後將資料送作業室。
       (4)切單時,報關行填寫船名、航次、港口、 S/O、件數、單位
            等相關資料,切單員據以製作進倉證明書,並簽證交報關行
            。
       (5)結關員將進倉資料以 EDI傳輸關稅局,以利報關行投單查驗
            。並製作貨櫃清單(Container list)參考。
        3.查驗放行及裝船作業:
       (1)結關員從電腦接收關稅局 EDI傳輸查驗通知。
       (2)出口櫃查驗原則採就地查驗。須拆櫃者,報關行先辦妥單項
            委託,由場地管理員調派機具將查驗貨櫃吊至查驗區備查。
       (3)劃位員因翻櫃或儲位更改時,應辦理儲位變更。
       (4)查驗後,場地員應檢查貨櫃是否加封妥,並由結關員更改封
            條號碼。
       (5)結關員依海運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及出口報單放行清表檢
            核,製作出口放行清單交關稅局核對放行。
       (6)結關員列印場地儲位清單送交理貨員製作裝船順序表,提櫃
            完畢後,並請理貨員於貨櫃清單簽收。
       (7)場地員依駐場關員核章之出口放行清單交船方裝船。
        4.其他:退關(註銷)出口櫃:存場出口整裝貨櫃因故退關,由
          作業室通知船公司,再由船公司出具「出口貨物退關(註銷)
          報告單」向關稅局辦妥退關手續,經駐場關員簽辦後,始辦理
          提領。
          轉運出口櫃:存場已放行出口整裝櫃,轉運至其他港口裝船出
          口者,經報關行向關稅局出口業務單位辦妥轉運手續,取得轉
          運准單,由作業室列印貨櫃運送單(NOTE)交駐場關員蓋章放
          行。
  (二)收櫃時間:
        1.週一至週五:7:20–24:00。
        2.週六、日及例假日應於週五關稅局下班前先經關稅局同意,並
          應先通知進儲櫃場,始可辦理進場。又 5月 1日勞動節得配合
          結關作業。
  (三)出口整裝貨櫃查驗,開櫃查驗(含開箱工作)由報關行自理;拆
        裝搬運作業則由本局委由貨櫃裝卸承攬業者承做。
  (四)出口整裝低度危險物品貨櫃進儲應事先通知場地管理人員,以利
        安排儲位,並應確實依照「基隆港區裝卸危險物品作業實施要點
        」相關規定辦理;有關低度危險物品之認定標準仍請比照「基隆
        港轉口低度危險物品貨櫃作業須知」辦理。
  (五)出口櫃開櫃查驗時,應事先填妥驗關單,並有關稅局關員在場始
        可開櫃查驗;抽取樣品,報關行應先填寫「樣品提取條」;查驗
        完畢,報關行並應立即將櫃門關妥,由查驗關員上封條。
  (六)船公司在本港辦理出口整裝貨櫃作業,其收費標準、內容及計收
        方式,悉依本局公告費率及「基隆國際商港港埠業務費費率表」
        規定辦理,其已與本局簽訂「出口整裝貨櫃服務協議書」,依該
        協議內容為準;有關開櫃查驗時之吊櫃及拆裝搬運等作業之收費
        標準,仍依本局公告費率規定辦理。
  (七)出口冷凍CY櫃之進儲、查驗與管理作業比照進口冷凍CY櫃相關規
        定辦理。
二、進口整裝貨櫃進出場作業:
  (一)作業流程:
        1.卸船準備作業
       (1)船舶到港後,由航商或其代理行至本局辦理棧埠作業委託,
            並將辦妥進口整裝貨櫃進場委託單傳真或遞送現場作業單位
            或經由線上申辦免送現場由電腦直接查詢。
       (2)船公司或其代理行,應於船舶到港靠泊前一日,將船名、航
            次、櫃量、櫃號、特殊櫃(超高超寬櫃、危險物品櫃、冷凍
            櫃)等資料傳真至進口CY作業室,以利安排進儲。並應於開
            工前二小時,將完整之書面進口艙單及貨櫃清表各二份分送
            進口CY 作業室及駐庫海關室。
       (3)貨櫃場受理船公司申請派工後,由裝卸管理員通知進口CY作
            業管制室,告知船名、派工時間、停靠碼頭、櫃量等資料,
            準備安排進儲事宜。
       (4)資料處理管制員利用港棧作業系統查詢派工船舶之編號、委
            託單編號、船隻掛號、停靠碼頭,並至關貿網路貨櫃動態查
            核系統,查詢進儲相關資料,列印進口整裝貨櫃儲轉清表,
            分送作業室、場地管理員。
       (5)接獲冷凍櫃進儲通知,由資料管制員依派工船隻填寫「進口
            冷凍貨櫃供電通知及巡視溫度記錄表」【附件十四】,交巡
            櫃員於冷凍櫃進場時登錄貨櫃號碼、貨櫃型態、進場插電時
            間、進場時溫度及溫度設定等各項資料。
        2.進站檢查作業
       (1)船舶開工後,船邊理貨員開立貨櫃交接驗收單( Equipment
            Interchange Receipt,EIR),憑以辦理貨櫃收授,點交予
            拖車司機,辦理進站手續。
       (2)進站收櫃作業時間第一段  08:00~16:00。
                            第二段  16:00~24:00。
                            第三段  00:00~06:20。
       (3)拖車司機持憑船邊理貨員所開立之貨櫃交接驗收單 (EIR)
            辦理進場,繕打到站時間,冷凍櫃須註明設定溫度及進場溫
            度。
       (4)場地貨櫃檢查人員依據進口整裝貨櫃儲轉清表、船公司貨櫃
            交接驗收單 (EIR),核對船名、航次、櫃號、封條並檢查
            櫃況、冷凍櫃溫度設定及進場溫度等資料正確無誤,於船公
            司貨櫃交接驗收單 (EIR)填入封條號碼後,執交予場地鍵
            入員登錄資料,並安排儲位。
       (5)貨櫃檢查員查驗時發現貨櫃外表破損或其他異狀,應於船公
            司貨櫃交接驗收單 (EIR)上註明破損及異常情形交由拖車
            司機簽名確認,並應通知船公司處理。
       (6)資料鍵入員收取船公司貨櫃交接驗收單 (EIR),鍵入船隻
            掛號、櫃號、封條號碼、車號、司機身分證字號、冷凍櫃溫
            度及特殊櫃註記並指定儲位,列印卸櫃單(Discharge Wor-
            king Receipt, DWR)交由拖車司機執交儲區管理員安排進
            儲,電腦自動傳送貨櫃進場動態訊息至關貿網路貨櫃動態查
            核系統資料庫。
       (7)進口冷凍櫃卸存本場,由巡櫃員至現場插電,並作必要之檢
            視,例如櫃況、溫度、壓縮機及風扇等機電運轉狀況,詳細
            記錄於供電通知及巡視溫度記錄表上。
        3.儲位管理作業
       (1)場地管理員收取 DWR,以無線電通知跨載機司機依指定儲位
            ,將進儲貨櫃卸入場地,並將貨櫃儲位資料貼上儲位板。
       (2)冷凍櫃進場後,巡櫃員必須每二至四小時巡查冷凍櫃一次,
            將溫度及相關訊息登錄於供電通知及巡視溫度記錄表。巡櫃
            時若發現溫度或機電運轉異常,需填寫「進口冷凍櫃異常通
            知單」【附件十五】,傳真船公司及其維修廠商進行必要處
            理並副知進口CY作業室,事後應電話確認並將後續維修狀況
            登錄於冷凍櫃溫度異常通知單。
       (3)巡櫃員檢測機電運轉及插拔電需戴安全手套、安全鞋或雨鞋
            ,非巡櫃員不得擅自運轉操作冷凍櫃及冷凍櫃供電設備。
       (4)資料處理管制員每日整理進口CY櫃資料,製作重櫃進出站日
            報表、存場統計表,分別傳送貨櫃動態日報表至各簽約船公
            司,每週針對逾期未提領貨櫃,產製未提領貨櫃清單,傳送
            所屬船公司對貨主進行催提。
       (5)整船全數進站完畢,由資料處理管制員製作場地工作證明書
            送營運科,於完工三日內由船公司或指定之港口代理派員簽
            核。
       (6)場地管理員整理進口CY櫃儲位資料,並於每日上午08:00前
            完成儲位清查及櫃量核對。
        4.集中查驗作業
       (1)查驗倉庫管理員每天上午11:30及下午16:30從關貿網路擷
            取「海關查驗貨物通知」訊息(簡稱 5109S),或根據海關
            驗貨單位傳真至進口CY櫃場,經海關核定應予查驗的貨櫃,
            列印集中查驗清表。
       (2)貨櫃查驗資料確認後,由集中查驗倉庫管理員通知場地管理
            員調派機具將待驗貨櫃吊至集中查驗區等候查驗,並依集中
            查驗清表核對櫃號、封條無訛後,通知貨櫃裝卸公司調派堆
            高機司機、機工具及搬運工人配合查驗。
       (3)冷凍櫃需集中查驗或驗畢歸位時,由場地人員通知巡櫃員插
            拔電,並作必要之檢測與溫度登記,未插電時間不可超過三
            十分鐘。
       (4)進口貨櫃開櫃查驗時,應事先填妥驗關單,並有關稅局查驗
            關員在場始可開櫃;抽取樣品,報關行應先填寫「樣品提取
            條」;查驗完畢,報關行應立即將櫃門關妥,由查驗關員加
            上封條,並分別於進口CY貨櫃集中查驗清表上簽名確認,倉
            庫管理員核算拆裝櫃噸數登錄集中查驗清表,相關資料輸入
            電腦,製作完工記錄表。
       (5)進口CY貨櫃集中查驗清表第一、二聯簽章後,送駐庫海關一
            份,一份留存,查驗倉庫管理員據以登錄更新封條號碼,完
            成驗關作業程式。
       (6)倉庫管理員應檢查貨櫃是否加封妥,一切檢查無誤,即通知
            場地管理員調派機具將驗畢之貨櫃吊回儲區待放行提領。
        5.放行提領出站作業
       (1)提領時間:上午08:00–12:00、下午13:00–17:00,上
            開時間以外或星期例假日除事先經關稅局同意,並應先行通
            知進口CY作業室、保三落地追蹤,始可辦理提領。
       (2)貨櫃提領拖車司機須先至西岸南櫃場管制室請領『基隆港貨
            櫃場空車駛入車輛通行單』核發後,持向崗警申請進入進口
            CY櫃場提領貨櫃,必要時應提示相關證件,經港警查核無誤
            ,始准予進入港區。
       (3)提領司機應將拖車駛入作業等候區,提領人持提貨單(Del-
            ivery Order,D/O)至保三填報落地追蹤檢查申請書,再至
            進口CY作業室辦理提領手續,填寫「基隆港進口CY櫃領櫃申
            請書」【附件十六】、辦妥銷艙手續、計費委託、核算並繳
            清一切費用後,始准辦理提櫃。
       (4)資料處理管制員接獲提貨單之憑證,應檢查提貨單是否偽造
            、是否經保三、駐庫關員蓋章、計費是否與提單相符、場租
            有無過期、提貨單是否已有船公司及貨主背書、各項棧埠業
            務費是否已繳清,一切符合後,將相關資料輸入電腦,核對
            資料是否與海運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 (5116S)相吻合並
            審核放行條件無訛後,列印「進口整裝貨櫃提櫃單」一式二
            聯【附件十七】交予提領人。
       (5)提領人持憑提櫃單第一聯(場地聯)辦理提領貨櫃作業,場
            地管理員根據提櫃單所載資料查核無誤,指示拖車司機進入
            指定地點,並以無線電通知跨載機司機將提領之貨櫃吊裝至
            貨櫃拖車板架上。
       (6)冷凍櫃提領時,由場地管理員通知巡櫃員拔電並記錄拔電時
            間及出場溫度、收回溫度圖表並連絡值班主管通知北櫃場調
            派跨載機配合場地管理員指揮吊裝貨櫃。
       (7)完成吊裝作業之拖車司機拖運提領貨櫃至場地檢查站,檢查
            貨櫃櫃況、櫃號、封條號碼正確無誤,將提櫃單第二聯(存
            查聯)交場地管理員複核簽名確認後,交由貨櫃出場查核放
            行員鍵入相關資料(船隻掛號、貨櫃號碼、冷凍櫃出場溫度
            ),列印「基隆港貨櫃(物)運送單」一式三聯【附件十八
            】及「基隆港務局貨櫃交接驗收單 (EIR)」一式三聯【附
            件十九】交提領人辦理後續出站作業。
       (8)貨櫃提領人持「基隆港貨櫃(物)運送單」一式三聯,先行
            至保三辦理落地追蹤檢查核章,再至駐庫海關審查放行資料
            ,經駐庫關員核章後,由駐庫關員收存第一聯(進站聯)及
            提貨單。
       (9)貨櫃提領出站,管制室稽核員依據出站申請之「基隆港貨櫃
            (物)運送單」核對貨櫃標誌、號碼、封條號碼、車號等資
            料,並確認駐庫海關、查核員、保三核章後以電腦條碼機刷
            條碼辨識確認無誤後核章並收取運送單第三聯(海關聯),
            始准放行貨櫃出管制站,電腦自動傳送提領結案訊息至關貿
            網路之貨櫃動態資料庫。
      (10)貨櫃拖車離開大門管制室時,由港警收取「基隆港貨櫃(物
            )運送單」第二聯(港警聯),並查核櫃號、車行、車號、
            司機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無訛,放行貨櫃提領出港區。
      (11)每船冷凍櫃提清後,巡櫃員應將冷凍櫃供電通知及巡視溫度
            記錄表、冷凍櫃溫度圖表送進口CY作業室備查。
  (二)進儲本場進口CY櫃,船公司或貨主因特殊原因要求拆櫃進倉時,
        應先向關稅局駐庫海關提出申請,並將申請核可書面資料傳真或
        專人送達進口CY作業室,俾憑配合辦理。
  (三)與本局簽訂「進口整裝貨櫃服務協議書」者,對有關貨櫃延滯費
        及延滯費期限之變更或指定貨櫃交還空櫃場之變更,應於進場貨
        櫃提領前以書面或傳真資料至進口CY作業室辦理。
  (四)進口整裝貨櫃查驗,開櫃查驗(含開箱工作)仍依現行體制由報
        關行自理;拆裝搬運作業委由本局簽約之貨櫃裝卸承攬業者承做
        。
  (五)進口整裝低度危險物品貨櫃進儲,除依「基隆港港區裝卸危險物
        品作業實施要點」暨「基隆港轉口低度危險物品貨櫃作業須知」
        相關規定辦理外,得進儲之危險物品貨櫃限下列等級,其餘一律
        不得進儲,並應依規定向本局倉儲課提出危險物品櫃進儲申請,
        經審核許可後傳真進儲之危險物品貨櫃資料至進口CY作業室,始
        准予進儲。
        1.第一類(第四級)
        2.第二類(全部)
        3.第三類(3.3 高閃點組)
        4.第四類(4.1 易然固體)
        5.第五類(5.1 氧化劑)
        6.第六類(6.1 毒性物質)
        7.第八類(腐蝕性物質)
        8.第九類(雜項危險物質)
  (六)船公司在本港辦理進口整裝貨櫃作業,其收費標準、內容及計收
        方式,悉依本局公告費率及「基隆國際商港港埠業務費費率表」
        規定辦理,其已與本局簽訂「進口整裝貨櫃服務協議書」者,依
        該協議內容為準;有關開櫃查驗時之吊櫃及拆裝搬運等作業之收
        費標準,仍依本局公告費率規定辦理。
陸、貨櫃裝卸儲轉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一、輪型貨櫃機具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跨載機、門式機及堆積機等輪型機具
        1.每次上機工作前應依「基隆港貨櫃儲運場機車調派單」所載應
          檢查項目,確實檢查車況。
        2.在場內應依規定路線緩慢行駛,過交叉路或轉彎時,應停車看
          清左右後緩慢通過。
        3.工作中,跨載機吊貨櫃時,如發現貨櫃裝載不平衡,有偏重或
          損壞現象,應暫停作業,立即報請現場管理人員處理。
        4.貨櫃吊卸裝拖車作業,應俟拖車停置不動時再裝卸,以維作業
          安全。
        5.夜間作業或停留場內候工,應打開小燈,以資顯示警告。
        6.無工作停置於停車場內,應關閉引擎電路,並上手煞車,以免
          滑動。
        7.作業中如發生裝卸事故應保留現場並迅速通報現場管理人員前
          往處理。
        8.貨櫃超高、寬進儲貨櫃場之限制條件:
       (1)跨載機作業,裝櫃貨物超過標準櫃( 8呎)之寬度兩側應各
            在38公分以內。
       (2)堆積機作業,裝櫃貨物超過標準櫃( 8呎)之寬度有一側應
            在60公分以內,且其超過標準櫃( 8呎)之高度應在 120公
            分以內。
       (3)超出前述機具作業限制條件,應採連架進場。
  (二)拖車
        1.在場內應依規定路線限速行駛,並注意行人及障礙物,以免發
          生意外事故。
        2.作業中禁止在橋式機移動時,加速闖越橋式機軌道,或在橋式
          機腿距間迴轉,以避免危險。
        3.使用跨載機裝卸拖車時,拖車應停置不動,並等跨載機完全移
          出後,方得行駛。
        現場從業人員應配合注意事項貨櫃場(碼頭)有關裝卸搬運工作
        ,除後線輪型機具,應由本港機具操作員擔任者外,其餘由裝卸
        承攬業擔任之工作,業者須配置適當作業人力以配合作業。
柒、裝卸事故之處理
    貨櫃裝卸搬運作業中所造成之人員、貨櫃、船體設備及機具相關設施
    等損害事故除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處理外,悉依「基隆港棧埠
    作業裝卸事故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捌、貨櫃船裝卸作業完工後,船公司應即填具「基隆港貨櫃船裝卸資料表
    」送交現場主管單位,以憑填製「貨櫃裝卸工作證明書」,船公司應
    於四日內完成簽證,以利本局結算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