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確保基隆港(以下簡稱本港)港區安全,維護碼頭內現場裝卸作業
秩序,依據「基隆港請領港區通行證須知」第十條規定,特訂定本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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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與輪船裝卸及倉庫作業有關之載運貨物車輛進出碼頭,應於車頭右
側氣窗明顯處標示申訴電話、市區限速警語及擋風玻璃明顯處放置駕
駛員名牌,並依本須知規定申請,憑本港倉儲或裝卸業者核發之車輛
通行單,經崗警查驗後方可進出。其車輛通行單包括下列七種:
(一)基隆港倉間提貨車輛通行單。(如附件一)
(二)基隆港轉運貨物車輛通行單。(如附件二)
(三)基隆港船邊提貨車輛通行單。(如附件三)
(四)基隆港出口貨物車輛通行單。(如附件四)
(五)基隆港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通行單)。(如附件五)
(六)基隆港貨櫃場空車駛入車輛通行單。(如附件六)
(七)基隆港外僱車輛機具通行單。(如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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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隆港倉間提貨車輛通行單:
(一)係倉間提貨出倉時用之,一式四聯:第一聯倉庫存查,第二聯貨
車進碼頭交崗警核放,第三聯載貨車輛駛出碼頭交崗警核放,第
四聯由出倉倉間存查,格式如附件一。本通行單先由倉庫主管整
本蓋圓戳「庫章」,由倉間管理人員簽收領用。
(二)提貨時由提貨人填妥倉間提貨通行單內各欄資料,經倉庫管理人
員核對「提貨地點」、「貨主或代理人」、「出倉憑証號碼」、
及「提單號碼」無訛,於第一、二聯蓋職名章後,第二聯交司機
於進碼頭時持交崗警核放。
(三)設有停車場之庫區,由停車場管理人員核對前款倉庫管理人員應
核對之四欄,並於第一、二聯蓋停車場圓戳章後駛入碼頭提貨。
第三、四聯併同提貨憑証持至辦公室,由倉庫主管於通行單第三
聯加蓋圓戳「庫章」及在提貨憑証核蓋主管戳章。
(四)貨物裝車後,由倉間管理人員核對通行單「日期」、「貨名」並
填「件數」後於第三、四聯核蓋「職名章」,第三聯交司機於出
碼頭時,持交崗警核放,第四聯由倉間管理人員留存。倉庫正副
主管應不定時查驗各倉間、空地管理人員所具領的通行單使用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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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隆港轉運貨物車輛通行單:
(一)係船邊卸貨轉運本港其他碼頭倉庫時用之,共四聯:第一聯倉庫
或裝卸業者存查,第二、三聯交發貨碼頭崗警核放,第四聯交收
貨碼頭崗警核放,格式如附件二。
(二)各聯之「車別」、「船名」、「貨名」、「使用時間」、「附記
」、「由某號碼頭至某號碼頭」等六種,由理貨員事先填妥,並
在理貨員欄簽章,經由裝卸業者裝卸管理人員審核各欄有無填妥
,加蓋「某倉庫或裝卸公司船邊交提貨通行專用章」後交理貨員
。
(三)理貨員填妥「車號」將第二聯交司機於進碼頭時,持交崗警核放
;裝貨完畢,理貨員於第一、三、四聯填寫「件數」後,將第三
、四聯交司機;第三聯於離開發送碼頭時,交崗警核放,第四聯
交收貨倉庫崗警,憑以核放進入碼頭。
(四)作業完畢,理貨員應將第一聯彙送發放通行單倉庫或裝卸業者存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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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隆港船邊提貨車輛通行單:
(一)係提貨人由船邊直接提領貨物時用之。本通行單分為「船邊提貨
車輛通行單/進」、「船邊提貨車輛通行單/出」兩種。每種通
行單各兩聯,第一聯裝卸業者存查,第二聯持交崗警核放,格式
如附件三。
(二)通行單各聯之「車別」、「船名」、「使用時間」及駛出通行單
之「貨名」欄由提貨人事先填妥,並於「提貨人」欄簽章後,送
裝卸業者現場管理人員審核各欄有無填妥,加蓋「限某碼頭使用
」、「某裝卸業者船邊交提貨通行專用章」字樣後交提貨人使用
。
(三)駛進(出)車輛通行單之「車號」、「司機」、「助手姓名」及
「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五欄:由提貨人填妥後,駛進車輛通行單
第二聯交司機於進碼頭時持交崗警核放,駛出車輛通行單之「件
數」欄於裝車完畢後,由理貨員於第一、二聯填「件數」,並由
理貨員與提貨人雙方簽章,第二聯交司機於運出碼頭時持交崗警
核放。
(四)作業完畢後領用人應將進、出兩種車輛通行單第一聯送還裝卸業
者存查。其承做大宗散裝貨業者,應將出港區通行單存根聯併裝
卸作業報表送至該轄區倉庫單位查核,查核後退還裝卸公司存查
;倘有無法配合者則將其出港區船邊提貨車輛通行單核放權收回
,領用是項通行單並應遵照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五)船邊提貨之油罐車輛比照本條規定辦理。但未裝載貨物之油罐空
車駛出碼頭時,應將駛出車輛通行單之「件數」欄由提貨人於第
一、二聯填「空車」並簽章,其第二聯交司機於駛出碼頭時持交
崗警核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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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隆港出口貨物車輛通行單:
(一)係出口貨車進入碼頭時用之,共三聯,第一聯倉儲或裝卸業者存
查,第二聯交崗警核放,第三聯交收貨倉間核對,格式如附件四
。
(二)有停車場之庫區,由委託人憑倉庫當值主管核准之「出口貨進倉
申請書」填妥通行單內各欄資料後,經停車場管理人員核對「卸
車地點」、「貨主或代理人」、「使用時間」、「貨名」、「件
數」與「出口貨進倉申請書」相符後加蓋停車場圓形戳章。
(三)無停車場之庫區,通行單由倉庫主管先整本蓋妥倉庫圓戳「庫章
」交由倉間(或空地)管理人員領用,使用時比照各停車場管理
人員經辦事項及核對,並蓋「職名章」,第一、三聯由核發倉間
或空地存查。第二聯由司機交崗警核放,倉庫主管應不定時查驗
各倉間、空地管理人員通行單使用情形。
(四)船邊裝船之出口貨,應由委託人向裝卸業者請領,並填妥車輛通
行單內「貨運公司」「裝船船名」、「貨主或代理人」、「貨名
」四欄,經承辦裝卸業者現場管理人員審核無訛後,加蓋「限某
碼頭使用」字樣及「某裝卸業者船邊交提貨通行專用章」,再交
領用人填妥其他各欄後簽章,由司機持交崗警核放。作業完畢,
領用人應將通行單第一聯送還裝卸業者存查,領用是項通行單應
遵照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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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隆港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通行單),以下簡稱「貨櫃運送
單」:
(一)貨櫃運送單係供進口、轉運、轉口及出口櫃出、進港區時使用之
。
1.進港區貨櫃運送單:一式三聯,第一聯進站聯(藍色),第
二聯港警聯(紅色),第三聯海關聯(綠色),格式如附件五。
2.出港區貨櫃(物)運送單僅一聯(出站聯):係供進口、轉
運、轉口及出口整裝CY櫃、出口退關櫃出港區使用;該出站聯
由司機持憑出站用。
(二)進口、轉運、轉口櫃出港區,由管制室人員經關貿網路海關「櫃
動庫」系統查詢放行訊息並查對櫃數後,據以核發空白貨櫃運送
單交船公司或代理行簽收後,由理貨員依提領之貨櫃逐櫃列印貨
櫃運送單並加蓋船公司戳記,交司機刷條碼出站。
(三)出口櫃進港區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未經海關查驗之出口整裝CY櫃,憑裝櫃清單進入港區。
2.經海關查驗放行之出口櫃,憑海關規定之貨櫃運送單進入港區
。
3.南櫃北拖之出口轉運櫃,司機持貨櫃運送單第二聯交予港警放
行,第三聯交理貨員彙報海關;如僅有第三聯時,該聯仍交予
理貨員彙報海關,另以貨櫃交接驗收單( EIR,一式三聯),
代替第二聯,請司機在該單欄位填寫姓名、車號、駕照號碼後
,經理貨員核對船名蓋章由司機交港警放行,另一聯由司機保
存。
(四)船公司或代理行應將僱用之貨運公司、司機姓名、車號之名冊或
清單,於作業前交予理貨員核放,以確認載運貨櫃司機及車號。
(五)電腦故障或其他因素無法列印貨櫃運送單,以人工作業方式之貨
櫃運送單替代(一式四聯),第一聯進站聯為淺黃色,第二聯海
關聯為白色,第三聯港警聯為紅色,第四聯存查聯為藍色,格式
如附件八。
(六)一般碼頭之進口、轉運、轉口、出口貨櫃進、出港區,均依上列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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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隆港貨櫃場空車駛入車輛通行單:
(一)係空車(包括拖車頭連拖板、拖車頭連車架、卡車)進入碼頭時
用之。一式兩聯,第一聯為白色,第二聯為淺綠色,格式如附件
六。
(二)由船公司憑櫃動庫系統海關放行之進口貨櫃清單向管制室請領,
或由拖運公司預先向管制室具切結書請領,在管制室加蓋貨櫃進
場專用章戳後,交船公司人員簽收及填妥通行單內各欄後,蓋船
公司戳記;或交拖運公司人員填妥通行單內各欄後,蓋拖運公司
戳記,第二聯由拖車司機持交崗警核放,第一聯由出入口管制室
查對「車號」、「使用日期」有無填寫後存查。
(三)空車駛入一般碼頭載運貨櫃者,一併適用貨櫃場空車駛入車輛通
行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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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隆港外僱車輛機具通行單:
(一)係外僱車輛機具進出碼頭時用之。第一聯及第二聯為白色、第三
聯為紅色、第一聯係存根、第二聯係『進』、第三聯係『出』,
格式如附件七。
(二)由裝卸公司或委託人憑已辦手續的「民間機具進入港區作業申請
單」向作業轄區倉庫裝卸管理員請領車輛通行單空白表格,填妥
通行單內容各欄,第一聯及第二聯由申請人、裝卸管理員、值班
主管簽章後,第二聯由車輛機具司機交崗警核放進入作業;第三
聯於作業完畢填妥「駛出時間」欄,經申請人、裝卸管理員、值
班主管核章後,由車輛機具司機交崗警核放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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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種車輛通行單限當日有效,隔日作廢,如已申領而未使用,領用人
或單位應繳回核發單位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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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種車輛通行單之領用,應指定專人管理列冊登記,列載車輛通行
單種類、編號、領用日期、領用倉間、領用人等項,領用時,由領
用人簽章,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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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車輛通行單如有誤寫或漏填,均應即時更正補填,並蓋章;如有作
廢,應予保存,不得丟棄,空白欄應予劃掉。違反上述規定,應依
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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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船邊提裝貨及轉運車輛通行單,事先應由委託人填切結書,並向承
辦裝卸業者申請,經核准後始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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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使用各種車輛通行單之有關人員,如有不聽指揮違法行為或匿報情
形,應由具保人負責;必要時港警並須協助核發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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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拖車頭駛出管制崗哨委託人應提報「申請書」,經貨櫃場管制室核
章後送崗警憑以放行;該申請書由委託人向貨櫃場管制室請領,內
容包括「船名」、「靠泊日期」、「靠泊碼頭」、「進場時間」、
「司機姓名」、「司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車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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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種車輛通行單每一次申請用畢後,應核對件數是否與所提貨物件
數相符。倉間提貨由倉間管理人員負責核對,船邊提交貨由委託人
負責核對,轉運貨物由理貨員負責核對,貨櫃場採人工作業之貨櫃
運送單及出口櫃進場之貨櫃交接單或運送單由管制室人員負責核對
;理貨員繳回之作廢或未使用貨櫃運送單,管制室人員應負責核對
登記。領用人繳回之船邊提貨車輛通行單存根聯,裝卸管理人員應
負責核對件數是否與艙單上記載之件數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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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倉間提貨如有甲庫提貨後,駛出碼頭,再駛入乙庫提貨合車時,停
車場或乙庫(未設停車場)應根據委託人提出之切結書,將甲庫所
提領之貨名、件數在通行單「附記」欄內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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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出口貨如有合車駛入碼頭進倉,須先進甲庫,駛出碼頭,再進乙庫
時,委託人應先向停車場或庫(未設停車場者)提出切結書,並將
預進乙庫之貨名、件數在通行單「附記」欄內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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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出口貨除依第六條規定核發出口貨物車輛通行單外,如有左列情形
准用其他車輛通行單之規定。
(一)退關出口貨之提貨,准用倉間提貨車輛通行單,但須在「出倉
憑單號碼」欄加註「退關」兩字。
(二)未結關出口貨已駛入碼頭或進倉,需要改運至其他碼頭進倉時
,准用倉間提貨車輛通行單,但須在「附記」欄加註「出口貨
改碼頭」。
(三)已進倉並經海關放行之出口貨,需要改運至其他碼頭進倉或裝
船時,准用轉運貨物車輛通行單,但須在「附記」欄加註「出
口貨轉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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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已申請之各種車輛通行單如尚未使用而遺失,應由領用人以書面資
料一式三份,送基隆港務警察局申請登記備案後,由基隆港務警察
局在該書面資料上簽註「已登記備案」,一份基隆港務警察局備查
,一份交原核發單位憑以重行申領,一份由申請人自存。遺失之車
輛通行單應於三日內登報作廢,並將該作廢啟事剪報送原核發單位
備查。貨櫃運送單遺失者,應先向基隆關稅局稽查組駐場關員報備
,再向管制室申領補發,餘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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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除貨櫃車輛外,卡車助手需隨車進入碼頭者,以一人為限,由申
請人在通行單內填寫助手姓名,由崗警查驗放行。卡車助手應隨
車出碼頭,違者以無證進碼頭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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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船邊提裝貨、轉運貨物車輛通行單用畢,領用人應繳回第一聯給
承辦裝卸業者存查,存入一船一案內保存;如不繳回或雖繳回而
有短缺散失,該裝卸業者應立即向基隆港務警察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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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應繳回貨櫃場出入口管制室存查之人工作業方式之貨櫃運送單存
查聯及空車駛入車輛通行單第一聯,如遺失者,應由領用人立切
結書蓋公司章戳後,經當值主管簽章,由領用人向基隆港務警察
局備案處理,應由管制室人員查對之欄項,如查對不符或漏填,
應即要求船方或拖運公司(如係拖運公司領用)人員依第十二條
規定更正補填,倘不更正補填或為不實之更正補填,均應依第二
十七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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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除第二十一、二十二條外,其他車輛通行單亦應由倉庫或裝卸業
者指定專人整理與保管。各種車輛通行單經保管二年後,自行銷
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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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領用各種車輛通行單之人員及車輛不得攜帶或載運違禁物品或有
走私行為,進出港區並應隨時接受海關及警察人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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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各公、私棧埠作業機構及裝卸業者,其加蓋於車輛通行單之專用
圓戳,在使用前,應提報棧埠管理處轉請基隆港務警察局備查,
更換者亦同。其所使用之車輛通行單,應依照本須知規定之規格
、式樣、大小、顏色自行印製。且通行單之核發、填寫、核章程
序及保管等,各該機構及裝卸業者均應自行負責,並依本須知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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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違反本須知者,除由核發單位向基隆港務警察局備案及查究或由
港警協助處理外,其觸犯刑章者,依法處理。違反第二十五條規
定者,除依法處理外,該領用人一年內禁止進入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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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違反第二點規定經勸導不聽者,第一次違規發函警告,第二次違
規停止該車輛入港區作業 3日,第三次違規停止該車輛入港區作
業7日,第四次違規停止該車輛入港區作業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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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須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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