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港交通船管理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為維護港區安全與秩序防制走私偷渡等不法情事,依據商港法第二十
    條、第卅九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交通船一律指泊小艇碼頭南棧橋北側前之水域,並分三排縱泊,每排
    併靠二艘(如附件一)。

三、交通船行駛作業區域以基隆港港口以內水域為限,但經基隆港務局許
    可支援錨泊外海商船緊急事故者不在此限。

四、交通船非經基隆港務局許可其持領之小船執照註明航行區域為基隆港
    內,其駕駛未執有合格證照者不得在商港水域行駛作業。

五、交通船搭載乘客以商船船員及持有登輪證者為限。

六、交通船載送乘客一律在小艇碼頭南棧橋北側上下船,嚴禁駛往其他處
    所上下乘客。但搭載正執行任務中之引水人或港口檢查業務人員不在
    此限。

七、如非在營運作業中不得擅自停靠船舶外檔或在商船四週停泊及逗留。

八、交通船從業人員嚴禁私登其他船艦買賣或收受外幣或私運違禁品、管
    制物品、未稅物品。

九、交通船在航行或停泊中,如有可疑狀況,執勤港警得主動攔截檢查。

十、為維護港區安全有效管制交通船動態,對交通船開航、回航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交通船開航時需向小艇碼頭執勤警員領取作業旗(式樣如附件二
        )懸掛於交通船旗桿上,回航得繳回,未領取作業旗擅自航行者
        由執勤港警以不依照規定設置標記予以告發。
  (二)交通船開航及回航領取作業旗時,執勤警員應詳實登記(登記簿
        如附件三)。
  (三)小艇碼頭設置交通船動態板乙面(式樣如附件四),由執勤警員
        負責交通船動態之註記。
  (四)領用作業旗,領用中如有損壞不堪使用,應由領用人(船公司)
        賠償,如係遺失應於三日內登報作廢由船公司出具申請書連同作
        廢聲明向港務組申請註銷後會同訂製,製作費由領用人負擔。

十一、本執行要點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