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所有條文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內地政業務,特依地方行政機關組
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宜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

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
本府地政局長之指揮、監督,綜理所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所置秘書一人,為幕僚長,承主任之命,襄理所務,並掌理協調、核稿
等事項。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登記課 土地、建物登記及地籍管理等事項。
二、測量課 關於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等事項。
三、地價課 關於平均地權業務事項。
四、地用課關於地權、地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總務、研考、出納、
    監印、收發等事項。

本所置課長、課員、測量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之,報本府核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