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所有條文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財務行政、稅務行政、菸酒管理
、公產、公共債務、公庫、地方金融管理、庫款支付、出納及各項稅捐稽
徵事項,特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宜蘭縣政府組織自治
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
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本局置秘書,為幕僚長,承局長之命,襄理局務,並掌理協調、核稿等事
項。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財務管理科:掌理本府年度歲入預算及追加(減)預算之籌編、審議
    、執行、歲入保留及決算事宜、墊付案、歲入帳務管理事項、災害準
    備金簽控等事項。
二、財務規劃科:掌理公庫管理、庫款調度、公共債務、規費單照管理、
    推動開源措施暨督導鄉(鎮、市)公所財政相關業務等事項。
三、金融菸酒科:掌理本縣基層金融機構(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及漁
    會信用部)金融業務、信用合作社社務事項之監督核備暨核發變更登
    記證、本縣金融商品消費者保護相關業務、菸酒查緝業務、違反菸酒
    管理法之行政處分或刑罰案件移送事項、菸酒類標示管理及菸酒沒入
    (收)物之處理等事項。
四、公有財產科:掌理縣有財產管理及檢核、縣有非公用房地出租及處分
    、所屬機關學校首長移交、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列管、縣有非
    公用不動產巡查、縣有動產報廢案件之備查、財產年報審核、縣有不
    動產報廢拆除案件辦理等事項。
五、庫款支付科:掌理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庫款支付、納入集中支付之
    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專戶支付、受理申請縣庫支票換發、補發、註銷及
    辦理宜蘭縣政府出納等事項。
六、企劃服務科:掌理納稅服務、稅務法令宣導、稅務施政計畫、稅務目
    標管理及稅務企劃研考等事項。
七、土地稅科:掌理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工程受益費等事
    項。
八、財產稅科:掌理房屋稅、契稅、使用牌照稅等事項。
九、資訊管理科:掌理資訊業務規劃管制、系統管理、機器操作、資訊設
    備管理維護、銷號劃解、單照管理、及退稅作業等事項。
十、法務科:掌理違章漏稅審理,稅務行政救濟案件處理、清理欠稅、違
    章逃漏查緝、娛樂稅、印花稅等事項。
十一、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管理、事務、出納等事項。

本局應業務需要設羅東分局,掌理轄區房屋稅、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
稅、契稅、工程受益費、納稅服務、印花稅、娛樂稅、稅務資料電子作業
、清理欠稅、一般行政等事項,其員額由本局總員額內調配。

本局置科長、分局主任、審核員、股長、稅務員、科員、助理稅務員、辦
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或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
代行或代理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同時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四
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之。

本局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核定。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