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寺廟神壇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寺廟負責人任期二至四年,連選得連任,並依下列方式選任:
  一、管理人制(住持制),由信徒大會或信徒代表大會選出管理人(住
      持)。
  二、管理委員會制,由信徒大會或信徒代表大會選出管理委員,再由管
      理委員選出主任委員。
  三、財團法人制,依捐助章程規定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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