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負責人任期二至四年,連選得連任,並依下列方式選任: 一、管理人制(住持制),由信徒大會或信徒代表大會選出管理人(住 持)。 二、管理委員會制,由信徒大會或信徒代表大會選出管理委員,再由管 理委員選出主任委員。 三、財團法人制,依捐助章程規定選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