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寺廟神壇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除下列規定者外,寺廟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
  一、應得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者:
  (一)違反教規或章程規定之信徒除名。
  (二)組織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三)寺廟財產之處分。
  (四)其他重大事項。
  二、應得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者:
  (一)負責人、委員、董監事、執事之罷免。
  (二)寺廟名稱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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