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下列規定者外,寺廟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 一、應得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者: (一)違反教規或章程規定之信徒除名。 (二)組織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三)寺廟財產之處分。 (四)其他重大事項。 二、應得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者: (一)負責人、委員、董監事、執事之罷免。 (二)寺廟名稱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