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或罷免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視為無效:
一、圈寫之被選舉人超出規定應選出名額或連記額數者;或在罷免票上
圈「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兩種者。
二、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者。但被選舉人或被聲請罷免人如有兩人以上
同姓名,由選舉人或罷免人在其姓名下註明區別者,不在此限。
三、所圈寫之被選舉人或被聲請罷免人姓名與信徒(信徒代表)名冊不
符者。
四、所圈位置不能辨別何人或「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者。
五、圈寫後經塗改者。
六、書寫字跡模糊,致不能辨識者。
七、用鉛筆圈寫者。
八、在選舉或罷免票附上任何物件,顯有暗號作用者。
九、將選舉或罷免票污染致不能辨別者。
十、簽名、蓋章或捺指模者。
十一、將選舉或罷免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十二、不加圈寫,完全空白者。
前項各款情形當場由會議主席會同監票員認定。認定有爭議或不屬前項
各款但有無效票認定產生爭議時,由會議主席與全體監票員表決之,表
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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