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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寺廟神壇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寺廟信徒代表、管理委員或監查人出缺時,應以候補委員、候補監查人 依次遞補,經遞補後,如信徒代表、管理委員或監查人人數未達章程所 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補選足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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