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寺廟神壇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寺廟信徒代表、管理委員或監查人出缺時,應以候補委員、候補監查人
  依次遞補,經遞補後,如信徒代表、管理委員或監查人人數未達章程所
  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補選足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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