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寺廟神壇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寺廟應置備收支簿、收据或感謝狀存根、財物清冊,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六個月內編造收支決算報告表,由監察機構審查並經最高權力機構議決
  通過後,報請當地鄉鎮市公所備查。
  宗教財團法人依民法及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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