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應置備收支簿、收据或感謝狀存根、財物清冊,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六個月內編造收支決算報告表,由監察機構審查並經最高權力機構議決 通過後,報請當地鄉鎮市公所備查。 宗教財團法人依民法及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