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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條規定制定之。

  村(里)(以下簡稱村里)為蒐集民情、反映民意、解決村里內重大問
  題,得視實際需要或經成年村里民十分之一以上書面向村里長請求,召
  開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每年以召開一次為原則。

  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由縣政府督導鄉(鎮、市)公所辦理。
  前項會議得合併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