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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鄉(鎮、市)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村(里)(以下簡稱村里)為蒐集民情、反映民意、解決村里內重大問 題,得視實際需要或經成年村里民十分之一以上書面向村里長請求,召 開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每年以召開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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