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民大會之召開,合計總戶數在一百戶以上,未滿一千戶時,應有十 分之一以上住戶之代表出席;總戶數在一千戶以上時,應有一百二十戶 以上住戶之代表出席,始得開議。 未達法定開會人數時,得以座談會方式行之。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村里民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 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