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民大會決議案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決議案屬於村里本身執行者,應由村里辦公處負責計畫,發動村里 民共同辦理。 二、決議案不屬於本村里執行者,應於會後三日內送請鄉(鎮、市)公 所處理。 三、鄉(鎮、市)公所收到前款建議案後,應切實儘速處理或函送縣政 府及有關機關處理。 四、村里辦公處應將決議案執行情形提下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