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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鄉(鎮、市)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村里辦公處應將村里民大會開會時間及地點,在開會七日前,於村里辦 公處公告欄或村里內適當地點公告,並將開會通知單送達各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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