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17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六章   申請補助及限制
  申請各項互助金,應由受益人填具申請書(附件三、附件四或附件五)
  一式二份,連同有關證件,送由主辦單位審查屬實後,報請本會審查撥
  款。

  重大傷病住院,以住於公立醫療機構或全民健康保險機構指定之私立醫
  療院所者為限。
  車禍、急症開刀、腦溢血等重大傷病,非立即送由就近非中央健康保險
  局特約之醫療院所急救治療無法挽回其生命者,急救七日內之醫療費用
  准予給付。如確因病情嚴重,急救超過七日者,得專案報由本會核辦。

  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以健保病房為限。超過健保病房之費用及伙
  食、指定醫師及特別護士、冷暖氣、陪床、醫師助理、診斷書、掛號等
  費用,全部由互助人自行負擔。
  輸血費用,除因大手術及外傷等嚴重之組織損傷或失血有生命危險者外
  ,應由互助人自行負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
  一、整形、整容、自殺與非因傷病施行手術者。
  二、已享受免費醫療或其他有關補助者。
  三、因不正當行為而致傷病者。
  四、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以同一傷病診療者。

  殘廢時間,依下列規定審定:
  一、傷口癒合,或石膏繃帶打開後確定本症狀已終止之時。
  二、如在傷口癒合,或石膏繃帶打開或在症狀終止後,經相當時日,始
      能確定其殘廢者,以確定之日為準。
  三、同一傷病已終止之時。

  本辦法所稱殘廢,比照公教人員保險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兄弟姊妹同為互助人者,其父母發生互助事故時,互助金以兄弟姊妹中
  之一人申請為限。
  夫妻同為互助人者,其配偶、本人或仰賴撫養子女發生互助事故時,互
  助金以夫妻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子女與父母同為互助人者,其父母或本人發生互助事故時,互助金以由
  子女或父母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互助人之配偶、子女、父母發生互助事故時,未在中華民國設籍者,不
  予發給互助金。

  各項互助金,應於事故發生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逾期喪失權利。
  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之申請,自出院之次日起算;因案停止職務期
  間發生互助事故時,自復職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補發。

  各項互助金之受益人,如有冒領、重領或偽造、變造證件、單據等情事
  ,已發之互助金應予收回,並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