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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各項互助金,應於事故發生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逾期喪失權利。 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之申請,自出院之次日起算;因案停止職務期 間發生互助事故時,自復職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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