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補習班及幼稚園、托兒所、安親班負責人對校車應負督導管理之責 。 幼稚園、托兒所、安親班及補習班使用民間汽車運輸業者專供幼(學)童 使用之車輛,應與民間汽車運輸業者簽訂租賃契約。民間汽車運輸業者申 請經營托育機構之學童交通運輸事宜,仍應依監理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營 業項目異動及登記,並依規定填寫出租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