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校車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申請購置校車或變更為校車,應檢附本府同意書函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
領牌照或辦理變更,並於領取牌照或變更完成後十日內報本府備查。
前項所購置或變更為校車之車輛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關車身各部規
格及配備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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