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宗教建築管理暨維護國土保安、
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宗教建築,為供佛、道、耶、回等宗教祭祀或集會使用之
寺廟、神壇、教堂建築物。
三、各鄉鎮市公所對轄內宗教建築應進行普查及圖像建檔,並將普查資料
報送本府。
四、普查結果之合法宗教建築及違章宗教建築由本府民政局及建設局分別
列管。
五、為防止新違章宗教建築之產生,各鄉鎮市公所宗教業務承辦人及違章
建築查報人員,應隨時注意轄內所有宗教建築之動態,一經發現有違
反建築法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及違規使用者,應立即通報本府
拆除。
六、前條以外之既有違章宗教建築,如屬程序違建者,由本府民政局依個
案性質輔導其合法化。
七、既有之違章宗教建築,如有侵佔公有土地、危害國土保安、影響水土
保持或其他重大情事者,由本府列入優先拆除。
八、對辦理宗教建築管理業務成效良好或執行不力之單位或人員,由本府
分別予以獎懲。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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