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社區健全發展,鼓勵社區居
民積極參與社區建設及活動,改善社區居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
(一)本縣已核准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守望相助隊、長壽俱樂部、媽媽
教室及其他內部組織均應由社區發展協會提出申請)。
(二)其他人民團體興辦社區發展計畫或協助社區推展相關工作。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社區活動中心修繕或小型零星工程:最高補助二十萬元。
(二)社區綠美化、景觀環境改善工程:最高補助十五萬元。
(三)社區活動中心或社區發展協會內部組織充實設備設施:最高補助十
萬元。
(四)辦理社區精神倫理建設或文教、康樂活動:最高補助五萬元。
(五)辦理社區讀書研習會或社區圖書室增購圖書等:最高補助三萬元。
(六)舉辦或參加民俗育樂活動:最高補助四萬元。
(七)社區幹部或活動中心管理人員津貼:最高補助六萬元。
(八)其他人民團體興辦社區發展計畫或協助社區推展相關工作:對同一
團體於同一年度內最高補助以二萬元為限。
四、列入年度內加強、新成立、示範社區及本府指定之專案計畫視個案及
計畫內容,由縣長另案核定補助金額,不受前點限制。
五、申請補助單位應檢附計畫書、經費概算表於計畫預定執行前向本府提
出申請。
六、本府依第三點補助項目及標準,審視當年度預算酌予補助,並於簽奉
一層核准後,通知申請單位核定之補助項目及金額。
七、受補助單位應將補助經費納入年度決算政府補助經費項下,依法支用
,並自行成立監督小組配合理監事會按申請計畫執行。
八、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執行前、中、後或成果
照月報府備查。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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