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輔導神壇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神壇從事宗教、民俗等活動,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神壇,指供不特定人膜拜或從事消災、解厄、收驚等宗教
    民俗活動而未具寺廟登記要件之場所。

三、本府為縣境神壇之主管機關,各鄉(鎮、市)公所應配合執行。

四、神壇之設置不得影響公共安全、安寧及衛生,且不得從事違反社會善
    良風俗之活動。

五、各鄉(鎮、市)公所每年應訪查轄內神壇一次,並造冊函報本府,如
    有異動應註明異動狀況。
    訪查事項如下:
  (一)名稱。
  (二)宗教別。
  (三)供奉神祇。
  (四)祭典(法會)日期。
  (五)座落地址及不動產所有權人姓名。
  (六)成立日期。
  (七)負責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職業、住址、電話。
    前項神壇調查表格式,由本府民政局定之。

六、神壇如有下列情事者,由本府各權責機關依法查處。
  (一)假藉神意斂財、妖言惑眾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由警察局依法處
        理。
  (二)假藉符咒邪術或其他不當方法進行醫療行為,而觸犯醫師法者,
        由衛生局依法處理。
  (三)製造噪音、污染空氣,由環境保護局依法處理。
  (四)未經許可占用道路、騎樓、人行道,妨害交通者,由警察局依法
        處理。
  (五)違規變更建物使用用途或搭蓋違建者,由建設局依法處理。

七、各鄉(鎮、市)公所於派員訪查轄內神壇時,如發現有違反第六點之
    情事,應即報本府各權責單位依法處理。

八、神壇除宣揚教義外,各鄉(鎮、市)公所於查訪時應宣導其興辦公益
    、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

九、本要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