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查核、評鑑及獎勵之對象如下: 一、殯葬設施:指在本縣轄區內依法設置之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 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二、殯葬服務業:指在本縣轄區內依法申請設立許可之殯葬設施經營業及 殯葬禮儀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