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查核評鑑及獎勵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查核、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未達七十分者。
前項結果應通知受評鑑者,並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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