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獎勵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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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計畫目標: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宗教團體運用其資源
    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期達到以宗教力量啟發社會正義、
    增進社會福祉。

貳、實施對象: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含補辦登記之寺廟)、教會
    (堂)或團體。

參、獎勵範圍:
  一、公益慈善事業:
    (一)兒童福利:設置托兒所、育幼院、兒童收容教養、兒童康樂中
          心等兒童福利機構及推動兒童保護等相關事項。
    (二)青少年福利:設置青少年輔導、服務、收容教養及育樂等福利
          機構及推動青少年保護工作、獎助學金、職業訓練等相關事項
          。
    (三)婦女福利:推動婦女福利服務、親職教育職業訓練、婦女保護
          與安置、婦女成長教育等相關事項。
    (四)老人福利:設置老人安養、照護、文康服務機構及其他老人服
          務等事項。
    (五)身心障礙福利:設置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並提供身心障礙教養、
          職業訓練、就業、諮詢、育樂、復建等服務及資助促進身心障
          礙福利服務發展等事項。
    (六)社區福利:社區公共設施、生產福利、文化體育及其他精神倫
          理推動等相關事項。
    (七)一般福利: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急難災害救助醫療救助、冬
          令賑濟、清寒學生獎助、巡迴醫療義診等相關事項。
  二、社會教化事業:
    (一)社會教化:舉辦宗教、生活、文化、藝術、資訊、健康、人際
          關係等講座,辦理反煙毒、反雛妓宣導活動或設置中途之家、
          戒毒中心等事項。
    (二)文化建設:興辦圖書館、博物館、活動中心、文康育樂設施,
          出版優良刊物,電化弘法教育,維護宣揚工作及辦理各種語文
          教學研習等事項。
    (三)其他事項:其他有益社會教化、淨化人心等相關事項。

肆、實施要領:
  一、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所需經費,悉由宗教團體自行籌措或
      由信徒捐助,按其財力或與其他宗教團體共同興辦,以加強社會教
      化工作之推行。
  二、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累計金額,以該年度實際支付有據可
      稽者為限,凡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有收取費用者,其金額
      之累計應扣除當年度所收取之費用。

伍、獎勵標準:
  一、公益慈善:
    (一)年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以上未滿 300萬元者,
          本府頒給獎狀。
    (二)年累計金額達3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本府頒給獎牌
          。
    (三)年累計金額 1,000萬元以上者,除本府頒給獎牌外,並報請內
          政部獎勵。
    (四)年累計金額雖未達前款標準,惟已達該團體年收入百分之三十
          以上者,由本府頒給獎狀;達該團體年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則由本府頒給獎牌,以資鼓勵。
  二、社會教化事業:推動第參條各項社會教化成效卓著,由各鄉(鎮、
      市)公所推薦報由本府頒給獎狀,以資鼓勵。
  三、其他活動:凡舉辦全縣性大型之宗教、民俗等相關活動,成效良好
      者,得由本府頒給獎牌,以資鼓勵。

陸、實施方法
  一、各鄉(鎮、市)公所應協助輔導轄內宗教團體出資興辦公益慈善社
      會教化等各項工作。
  二、各鄉(鎮、市)公所每年12月底前完成推薦,並檢附當年度申請獎
      勵事蹟表(如附件一、二) 2份,陳報本府審核,並擇期辦理公開
      表揚。
  三、各鄉(鎮、市)公所對申請獎勵者,事前應詳加審查,必要時本府
      得派員實地訪視查證。

柒、宗教團體下列支出經費,不得列入興辦公益慈善事業之累計金額:
  一、非屬前項所支出之費用或以政府補助經費支應前款支出之經費。
  二、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所支出之人事費、行政費及修繕費。

捌、符合以上獎勵標準之宗教團體,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
  一、當年度財務收支未依規定送經本府備查者。
  二、負責人任期屆滿,未依章程規定辦理改選者。
  三、當年度有接受政府機關之經費補助者(接受政府機關委辦者除外)
      。

玖、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拾、本計畫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