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村里幹事服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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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總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村里幹事
    從事村里業務工作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村、里幹事之配置,以一村、里一幹事為原則,其有特殊情形者,得
    由鄰近之村、里幹事兼辦業務,並得由鄉(鎮、市)長視各村、里戶
    數多寡、面積大小、交通狀況、業務繁簡等情況,統籌適當調配。

三、為使事權統一,運用靈活,村、里幹事由民政課長承鄉(鎮、市)長
    之命令指揮監督,在執行其他各單位業務時,受有關單位主管之指導
    ,並受配屬村、里長之督導,辦理村、里一切公務。

四、村、里幹事之考勤,由鄉(鎮、市)公所依實際情況擬定要項,報本
    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