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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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村里幹事
從事村里業務工作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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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里幹事之配置,以一村、里一幹事為原則,其有特殊情形者,得
由鄰近之村、里幹事兼辦業務,並得由鄉(鎮、市)長視各村、里戶
數多寡、面積大小、交通狀況、業務繁簡等情況,統籌適當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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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使事權統一,運用靈活,村、里幹事由民政課長承鄉(鎮、市)長
之命令指揮監督,在執行其他各單位業務時,受有關單位主管之指導
,並受配屬村、里長之督導,辦理村、里一切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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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村、里幹事之考勤,由鄉(鎮、市)公所依實際情況擬定要項,報本
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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