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村里幹事服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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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服務要項
八、村、里幹事服務事項如下:
  (一)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二)推行村、里育樂活動。
  (三)協辦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工作。
  (四)協助辦理兒童、少年、婦女、身心障礙者、老人保護及性侵害防
        治,家庭暴力、兒少受虐、性侵害事件及高風險家庭、弱勢家庭
        等通報事項,並定期(或半年)調查通報數及成案數。
  (五)協辦普查工作、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
  (六)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協助妨害兵役案件調查及辦理役
        男兵籍調查、詳實調查役男家屬家庭狀況及兵役資料之查報。
  (七)辦理村、里例行會議、加強鄰長會議,並作成詳細紀錄,以便查
        考。
  (八)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九)協辦房屋稅、地價稅發單催徵、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及協助農業
        災害現金救助案件之受理等工作。
  (十)協助消費者保護宣導、1950全國消費者保護專線宣導。
  (十一)辦理村、里工作會報之各項行政庶務。
  (十二)鄉(鎮、市)公所及村、里長交辦事項。
    所稱交辦事項,係指臨時性統籌支援工作而言,各課室職掌範圍內工
    作,除因重大、緊急事項臨時亟需村里幹事協辦,並經簽請鄉(鎮、
    市)長核准之業務外,不得列入交辦。

九、鄉(鎮、市)公所分送稅單、通知單等除第八點(六)、(九)兩款
    所指通知單外,均應改以郵寄為原則。

十、村、里幹事每年應訪問轄內各住戶,俾能瞭解住民一般狀況,其有特
    殊善行以及貧困或遭遇重大災害者,並應作成訪問調查表,列為資料
    管理,俾供推行村、里事務分別應用之參考,對於有影響治安之虞者
    亦應與各轄分駐(派出)所保持聯繫協助治安資訊提供。

十一、鄉(鎮、市)公所各單位需由村、里幹事服務事項,應先會知民政
      課長後交辦,以資聯繫。

十二、鄉(鎮、市)公所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每月至少應舉行村、里幹
      事工作會報一次,由鄉(鎮、市)長主持,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
      任秘書(秘書)代理,公所各相關單位主管參加,其會報程式如下
      :
    (一)工作檢討。
    (二)疑難問題之解答或協調。
    (三)工作提示。
      村、里幹事參加前項工作會報應將會報情形報告村、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