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文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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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村、里幹事應以訪問與服務為重點,儘量簡化村、里辦公處文書作
業,其簡化方式如下:
(一)公函:鄉(鎮、市)公所對村、里辦公處所頒發之法令、法令
解釋等及同一公文涉及其他機關必須行文者屬之。
(二)通知單:鄉(鎮、市)公所對村、里辦公處應行通知事項,應
以通知單方式為之,村、里辦公處收到通知單時,應以最迅速
方式傳達至相關鄰戶知悉後,裝訂成冊保管一年後自行銷燬。
(三)交辦單:鄉(鎮、市)公所對村、里辦公處必須將辦理結果陳
報鄉(鎮、市)公所者屬之。
(四)口頭、電話或書面提示:鄉(鎮、市)公所對村、里辦公處應
行交辦事項,無須村、里辦公處陳復者屬之,村、里幹事應將
上述交辦事項錄載於工作綜合紀錄簿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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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村、里辦公處應置下列設備及資料簿冊:
(一)村、里辦公處應置備辦公桌椅、公文櫃、記事板、外出服務標
示牌、擴音機及電話。
(二)必備簿冊:
1.工作綜合紀錄簿。
2.收發文簿。
3.財產登記簿。
4.村、里鄰長名冊。
5.村、里經費收支簿及有關原始憑證。
(三)必備資料:
1.行政區域圖。
2.戶長資料卡(協調各該戶政事務所提供)。
3.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依內政部頒村里核發證明事項及相
關規定辦理)。
4.村、里服務法令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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