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村里幹事服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30日

編章節條文

  肆、文書處理
十三、村、里幹事應以訪問與服務為重點,儘量簡化村、里辦公處文書作
      業,其簡化方式如下:
    (一)公函:鄉(鎮、市)公所對村、里辦公處所頒發之法令、法令
          解釋等及同一公文涉及其他機關必須行文者屬之。
    (二)通知單:鄉(鎮、市)公所對村、里辦公處應行通知事項,應
          以通知單方式為之,村、里辦公處收到通知單時,應以最迅速
          方式傳達至相關鄰戶知悉後,裝訂成冊保管一年後自行銷燬。
    (三)交辦單:鄉(鎮、市)公所對村、里辦公處必須將辦理結果陳
          報鄉(鎮、市)公所者屬之。
    (四)口頭、電話或書面提示:鄉(鎮、市)公所對村、里辦公處應
          行交辦事項,無須村、里辦公處陳復者屬之,村、里幹事應將
          上述交辦事項錄載於工作綜合紀錄簿內。

十四、村、里辦公處應置下列設備及資料簿冊:
    (一)村、里辦公處應置備辦公桌椅、公文櫃、記事板、外出服務標
          示牌、擴音機及電話。
    (二)必備簿冊:
          1.工作綜合紀錄簿。
          2.收發文簿。
          3.財產登記簿。
          4.村、里鄰長名冊。
          5.村、里經費收支簿及有關原始憑證。
    (三)必備資料:
          1.行政區域圖。
          2.戶長資料卡(協調各該戶政事務所提供)。
          3.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依內政部頒村里核發證明事項及相
            關規定辦理)。
          4.村、里服務法令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