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村里幹事服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30日

編章節條文

  伍、查報事項
十五、為加強村、里幹事服勤績效,擴大為民服務範圍,特規定村、里幹
      事查報事項如下:
    (一)道路、水溝、橋涵、水利工程等公共設施事項。
    (二)公園、綠地、行道樹、路燈等公共設施事項。
    (三)堆積建材妨害交通及建築廢棄物、材料清除事項。
    (四)妨害公共安全事項。
    (五)廢棄物、水溝、公廁等清理維護事項。
    (六)戶外自來水漏水改善事項。
    (七)電力、電話、電信設施事項。
    (八)協助社會救助、兒童、少年、婦女、身心障礙者、老人保護及
          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兒少受虐、性侵害事件及高風險家庭
          、弱勢家庭等查察通報事項、福利服務事項。
    (九)其他改善生活環境與增進民眾福祉有關事項。
    (十)有關災情查報、協助相關救災及災後復建工作等事項。

十六、村、里幹事應利用在村、里工作時間隨時隨地查察,於發現前點應
      行改善事項時,即應本於職責立刻通報或處理,無法逕為處理者,
      即送鄉(鎮、市)公所核辦。

十七、鄉(鎮、市)公所接獲查報後應逐案登記列管,凡屬鄉(鎮、市)
      公所權責範圍者,應即自行處理。
      查報事項非鄉(鎮、市)公所權責所能處理者,應由鄉(鎮、市)
      公所轉送業務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十八、鄉(鎮、市)公所收到回復函後,應將執行情形登記於原列管案,
      並轉知原查報之村、里幹事,村、里幹事應依答復情形迅速赴原查
      報事項之現場查證,未處理者立即依行政系統追縱辦理,至處理完
      畢為止。
      查報公文應妥為保存,以便彙提村、里工作會報及村、里民大會報
      告。

十九、鄉(鎮、市)公所轉送各有關單位之查報公文,已逾兩週未獲答復
      者,應予查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