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村里幹事服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30日

編章節條文

  陸、督導考核
二十、鄉(鎮、市)公所對村里幹事工作,平時督導考核分工如下:
    (一)業務督導勤惰考核:由民政課主辦,有關業務單位會辦。
    (二)品德生活考核:由民政課主辦,人事室及政風室會辦。
    (三)村里經費處理之審核:由主計室辦理。

二十一、鄉(鎮、市)公所之督導考核,應至少每月核閱工作綜合紀錄簿
        一次,據以追蹤考核。

二十二、督導考核重點項目:
      (一)村、里工作會報執行情形。
      (二)民眾疑難問題及請求事項之辦理過程。
      (三)政令宣導成效(民眾宣導內容之瞭解程度)。
      (四)上級交辦業務之執行成果與過程。
      (五)村、里幹事之品德操守勤惰及服務態度。
      (六)資料簿冊記載情形。
      (七)村、里、鄰長及村、里民對村、里幹事服務品質之反映。
      (八)村、里幹事與村、里內各種組織相關單位,治安狀況情資反
            映連繫情形。
      (九)村、里經費之動支核銷情形。
      (十)村、里幹事查(通)報事項辦理情形。

二十三、督導考核人員對於督導考核項目應嚴格考查,並以核對文書記載
        方式進行,對於督導考核情形,應作成完整之資料,作為年終成
        績之依據。其有特殊優劣事蹟者應及時予以獎懲,並提出改進意
        見,據以輔導村、里業務,達成優良績效。

二十四、鄉(鎮、市)長對村、里幹事之服務,應嚴予考核,並應依公務
        人員獎懲標準等有關規定辦理。
        服務績優人員,由鄉(鎮、市)公所陳報本府表揚,服務不力人
        員之調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地不宜者調整服務區域。
      (二)不堪勝任或兼其他職業者,調職依法議處。

二十五、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