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宜蘭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
    之。

二、宜蘭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
    理宜蘭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業務,其職掌如下:
  (一)關於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保管及應用事項。
  (二)關於福利互助金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宜蘭縣政府(以簡稱本府
    )縣長兼任,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工作人員;一人為副主任委
    員,由主任秘書兼任,協助綜理會務;其餘委員由本府民政局局長、
    財政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秘書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
    主計室主任分別兼任。
    前項委員應隨本職進退。

四、本會分設業務組、會計組及出納組,分別辦理第二點所列事項。

五、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副主任委員兼任;組長、幹事若干人,就本府
    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七、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會議時,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得指派
    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

九、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且不支領兼職費。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