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獎勵宗
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實施計畫,爰增訂本審查作業須
知。
|
二、為辦理本縣各鄉鎮市推薦宗教團體參與獎勵之資料審查作業,由本府
民政局、社會局及文化局等業務單位相關人員組成審查作業小組,小
組人數以五至七人為原則。
|
三、審查分工:
(一)民政局:擔任聯絡窗口統籌辦理行政工作,並由民政局局長擔任
小組召集人並召開審查會議。
(二)社會局:指派審查小組成員,並參與審查作業。
(三)文化局:指派審查小組成員,並參與審查作業。
|
四、審查程式依序如下:
(一)各鄉(鎮、市)公所每年12月中旬前完成初審並報送事蹟表(含
證明文件)。
(二)本府審查小組複審。
(三)邀請各鄉(鎮、市)公所人員召開會議,確認推薦表揚名單。
|
五、審查作業以書面審查為原則,惟得依個案之實際需要,進行現場訪視
並作成紀錄,關於事蹟表及證明文件審查原則如下:
(一)事蹟表:應依計畫要點訂定之請獎種類(公益慈善、社會教化)
表格分別填寫。
(二)證明文件:
1.公益慈善:捐資憑證、收支決算表或其他證明文件。
2.社會教化:照片、計畫書或宣傳品……等。
(三)證明文件審查原則:
1.事蹟證明文件有填寫捐助人、捐助對象、捐助(舉辦)事由、
時間(申請年度應相同)、費用等相關資料。
2.事蹟證明文件捐助人與申請人相符或為申請人之附屬組織。
3.收支決算表中應記載相關事蹟內容,並經由最高權力機構決議
通過。
4.購置宗教團體財產,由宗教團體專屬使用(非供大眾使用)之
金額,不列入捐資總額計算。
5.捐獻給其他宗教團體香油錢或本廟興建金額,原則上不提列為
表揚事由。
|
六、本須知為「宜蘭縣政府獎勵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實
施計畫」之一部分。
|
七、本須知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